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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网友【史上最贵的豆浆......】一文的一些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1-4-24 00:58
标题: 关于网友【史上最贵的豆浆......】一文的一些意见
     问题一:反复看过楼主的陈述,中百跟你们做过笔录,你们是否讲述过是美的豆浆机的专卖员工请的你们喝的豆浆,美的的促销员是否帮你们解释过?这个事实部分对你们维权很重要的。
   问题二:工作规章制度是否涉及到上班期间不能吃食物?规章制度是否公示?你们是否明知?
   问题三:罚款五百元和开除通知是否有书面的形式给你们?
      
  用工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1,是否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2,处罚五百元的依据?3,开除的理由合法性。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4,开除掉程序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者: 藏不住的诱惑    时间: 2011-4-24 01:00
  没懂。~
作者: 赤者    时间: 2011-4-24 01:07
田律师,一年没有交流,你进步不小了,钦佩钦佩!请继续为网民施以法律援助!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1-4-24 01:17
回复 赤者 的帖子

谢谢,我们都在进步都在学习,热线论坛也是越来越好
作者: 赤者    时间: 2011-4-24 01:27
田律师 发表于 2011-4-24 01:17
回复 赤者 的帖子

谢谢,我们都在进步都在学习,热线论坛也是越来越好

热线有你的加入,就显得更加健全了!你的热心援助填补了赤壁论坛的一大空白!网友们都会感谢你的!
作者: 自来水    时间: 2011-4-24 08:14
回复 赤者 的帖子

恩真是会说。
作者: 阳光郡都    时间: 2011-4-24 08:47
田律师好样的!
作者: peng15008    时间: 2011-4-24 08:56
顶田律师,热心人
作者: 小龙渔具    时间: 2011-4-24 09:00
支持,!!!!!!!
作者: 小武哥    时间: 2011-4-24 09:31
那你就去帮帮她们啊!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1-4-24 10:29
各位网友的鼓励对于我非常重要,爱心的种子在春天来临的时候已经破土而出,展现绿意。。。。。。
作者: 赤龍    时间: 2011-4-24 10:43
需要帮帮他们~~很多人的法律知识很薄弱~
作者: snetg1982    时间: 2011-4-24 10:45
顶律师,好样的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1-4-24 20:45
回复 阳光郡都 的帖子

谢谢支持啊
作者: 起子    时间: 2011-4-24 20:49
直接劳动仲裁就可以解决的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1-4-24 22:36
可以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作者: zhangzc23    时间: 2011-4-24 22:40
赫赫,律师还是专业,此乃扯皮专业人士,我们扯皮,基本是处在道德层面,和暴力层面。
作者: zhangzc23    时间: 2011-4-24 22:42
赫赫,律师还是专业,此乃扯皮专业人士,我们扯皮,基本是处在道德层面,和暴力层面。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1-4-25 01:46
谢谢支持,谢谢鼓励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1-4-25 01:47
回复 zhangzc23 的帖子

谢谢奖励喔
作者: 蒲圻小二    时间: 2011-4-25 10:06
感谢田律师!
作者: 高山流云    时间: 2011-4-25 10:15
田律师所说的总结为:既要实体上合法又要程序上合法,一项法律行为才是合法的。
作者: 笑语轻尘    时间: 2011-4-25 10:15
嗯,好事好人。

作者: 李豆豆    时间: 2011-4-25 17:49
谢谢田律师,我们正在与劳动局联系。保护我们的权益。
作者: 赤壁乞丐    时间: 2011-4-25 19:07
不错  不错
作者: 星空网吧    时间: 2011-4-26 00:50
回复 田律师 的帖子

田律师,你挖不得撤啊!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1-4-26 01:06
回复 高山流云 的帖子

谢谢顶帖,人多力量大啊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1-4-26 01:07
回复 李豆豆 的帖子

请随时保持联系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1-4-26 01:07
回复 星空网吧 的帖子

谢谢
作者: 热血三国    时间: 2011-4-26 08:18
路过支持。
作者: 李豆豆    时间: 2011-4-27 21:18
回田律师问:
问题一:笔录过程中有讲叙豆浆机专柜员工请我们喝豆浆。美的员工承认打了豆浆给我们喝。
问题二:没有岗前培训,没有员工手册,没有规章制度公示。
问题三:罚款五百和开除通知没有书面形式给我们,只是主管口头通知。被清退后厂家负责人才知情,询问情况。
关于是否违反,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只是跟厂家用人单位有进场邀请函,跟中百没有劳务合同。罚款500,今天的最新辩解是我们罚的是厂家,不是你们。可最终还不是落在我们身上吗?开除的合法性,我觉得不合法,我们和中百都没劳资关系,他无权清退我们的呀,就算清退也是厂家负责人来做这个事啊。而中百的做法是先斩后奏,越权处理。呵呵,是否达到《严重》这个问题,我在前面的贴子里有举例过,有个新员工捡了一包纸巾带出场时被警报,罚款200元清退出场《灭鼠行动中》的列子。具体的您可以看《史上最贵豆浆》原帖14页116楼最新的跟踪回贴中若干问题的说明和提问。
作者: 六只金鱼    时间: 2011-4-27 22:05
田律师很专业,也很热心,更是给力。我赞律师哥。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1-5-2 16:48
回复 六只金鱼 的帖子

不好意思,回您的帖有点晚。感谢您,您的支持就是我不断前进的动力
作者: 黄上    时间: 2011-5-2 17:25
支持正义,支持公正!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1-5-3 12:27
回复 黄上 的帖子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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