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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赤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草案) [打印本页]

作者: andy_2010    时间: 2011-9-5 23:16
标题: 赤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草案)
                                             赤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草案)

                                                                                                                                        发表时间:2010-12-27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规定,并参照《咸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行为。
  第四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严格实行招投标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符合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包括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为维护保养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我市城区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各等级中准收费标准为:一级:0.5元 /平方米.月,二级:0.4元/平方米.月, 三级:0.3元/平方米.月。最高可上浮10%,下浮不限。高层住宅在各相应等级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电梯运行费0.4元 /平方米.月。
    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零星住宅楼,不具备等级评定条件的物业服务,每套住房按每月15元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小区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按(咸价房服[2006]85号文件执行)。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进货车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客人的车辆,30分钟内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垃圾处理清运费、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工本费)等费用,其装修垃圾属建筑垃圾的,处理清运费标准按赤价管[2008]4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建筑垃圾每吨30元计收(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此项费用);其它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装修企业(或个人)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由物业公司向环卫部门缴纳。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协商。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在未接管物业企业内居民小区职责之前,确定总表到分表的合理损耗为30%,由供水企业、物业公司、业主各负担10%损耗。即供水公司按抄表水量的90%与物业企业结算,小区内业主用水,物业企业按实际抄表水量的基础上增加10%水损与业主结算。物业企业代收水费必須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终端水价政策。
    供电企业对具备资质的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即每度售价比国家规定少0.01元,弥补用电中的线损、表损等费用。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二次加压执行价格,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市物价局申请,经成本审核后核定其价格。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暂以房地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服务费,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范围内已出售但尚未入住,物业公司按已入住房的70%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一年内按入住房的50%收取,一年后按70%收取。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九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监审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年度审验,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作者: 法律师爷    时间: 2011-9-5 23:21

作者: 472525165    时间: 2011-9-6 06:44
大家都看下  了解下
作者: 森林传说    时间: 2011-9-6 07:13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范围内已出售但尚未入住,物业公司按已入住房的70%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一年内按入住房的50%收取,一年后按70%收取。

作者: 老李飞刀630    时间: 2011-9-6 07:20
妈的  很多条款还是很不合理!
作者: andy_2010    时间: 2011-9-6 07:38
大家可以参考参考这些信息,对于卖了小区房的朋友来说可以好好的看哈子!
作者: 皇帝的新装    时间: 2011-9-6 07:42
任我前行 发表于 2011-9-6 07:13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范围内已出售但尚未入住,物业公司按已入住房的70%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已竣工但尚 ...

没有人住你收什么收呀?过瘾
作者: tigerfish    时间: 2011-9-6 08:30

作者: 拐子李    时间: 2011-9-6 08:35
还是要多了解了解。
作者: 夏果    时间: 2011-9-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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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教官    时间: 2011-9-6 13:28
路过 友情顶帖
作者: 如月    时间: 2011-9-6 14:31
本帖最后由 如月 于 2011-9-6 14:33 编辑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范围内已出售但尚未入住,物业公司按已入住房的70%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可我的物业合同上打着一年内未入住按70%收,一年后按100%收,霸王条款,我找谁去啊

作者: cxkhjj520    时间: 2011-9-6 14:34
众城国际的物业贵了哦!!超了!!应该是在9角!那还是一级的标准!但是肯定没达到!
作者: lzj2002    时间: 2012-1-4 18:18
银河花圆的物业 刚开始交房字  就要业主签2015年的物业管里价格协议  我 草银河花圆是个什么垃圾物业公司啊  
作者: 07551026    时间: 2012-1-8 13:58
什么是一级 二级  三级  我艹没个干干
作者: 水天。一色    时间: 2012-1-9 16:43
     现在这社会,啥都不懂的人都可以去收物业费!
作者: 空降兵    时间: 2012-1-9 18:31

作者: dh2234    时间: 2012-10-16 17:08
论坛中不少人士对物业管理存在误解或认知误区,现转发物业管理资深人士北野先生文章,供大家闲暇看看。

首先,我们要确立一个共识或常识:有什么土壤和自然环境,就会有什么植物;换言之,有什么业主和社区环境就有什么物业管理。为什么英国管家出名而中国只有奴才?不是服务人员的问题,是主人的问题,英国的主人是绅士,以身作则,礼貌,慷慨,自己活也让别人活,尊重给自己提供服务的人;中国的主人是大爷!在大爷眼里,别人都是一钱不值的孙子!孙子最好给大爷提供免费服务,即使如此,大爷不满,也要骂人!在中国,特别是服务行业,伺候人的,更是低人一等!在这样的传统文化影响下,业主如果不自觉提高自己的素质,别想有好的物业管理!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们给大爷提供服务,他张嘴就骂,抬手就打,从心眼里看不起我们,不把我们当人,我们不仅内心忌恨,而且,会想方设法算计大爷,报复大爷,吃大爷,坑大爷,最终,双方成为势不两立的敌人!除了我们不能说的其他原因之外,业主不能不反思自己的角色与作为!
        现在,我们要谈谈业主的观念问题!中国没有经过系统启蒙,结果导致一种普遍不会理性思考的现象,用百姓的话说就是大家都不讲理!不讲理会把不是问题的问题变成天大的问题,会把好事变成坏事!比如,很多业主分不清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的区别!甚至提出要取消物业管理!这是典型的不理性,因噎废食。业主自管,请人扫楼道,看大门,那也是物业管理!你不能因为一个物业公司的人把你得罪了,就反对整个行业!或者,整个行业有问题就否定这个行业存在的价值!有问题不怕,怕的是不能正确对待,解决问题!再比如,业主作为社区建设的主体,一方面是业主自身能否有效组织起来?这是实现业主权利的前提条件,之后是自治能力;一方面,作为单个业主,大家要学会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比如,当物业管理出现问题时,大家要知道到底是哪些方面出了问题?怎么解决?比如,是培训问题?个别员工的问题?项目经理的能力问题?还是整个公司的问题?除非是整个公司的问题,否则,业主不要轻言换物业,更不要因此而反对整个物业管理行业。我们都知道,物业管理行业不是没有问题,但问题在哪里?怎么办?这需要大家认真面对,共同参与解决。
        业主为什么要自觉维护物业公司的管理权威?这是最近一个成功阻止私搭乱建的案例给我的深刻启示!一个负责任的物业公司往往得罪人,给个别业主不方便,但给整体带来利益!当小区发生私搭乱建或其他违规行为时,其实,是对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伤害!按现在中国的国情,一方面,很少有业主会出来和自己的邻居斗!大家都背后骂街,但表面很客气,然后把气撒在物业身上;另外,就是行政和司法不作为。比如,小区的私搭乱建发生了,要走法律程序,人家早盖完了,要拆,根本别想!这时,最有效的就是物业管理!你业主违法施工,对不起,就是不让你进!这是物业公司受全体业主委托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这不仅不违法,而且是护法!因此,全体业主就要自觉维护物业公司的管理权威!在无法无天的社区,业主自治的意思就是建立共同体权威,维护大家的共同利益和小区的秩序!而真正能帮助业主自治的力量就是物业公司!这时,业主必须明白一个道理,你不支持物业公司的工作,就是不支持自己!就是对自己利益的最大破坏!这与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进行商业谈判,建立合同,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一点不矛盾!物业公司有什么问题说什么问题,业主切忌以偏概全,否定一切!再说,就是你一个人不喜欢物业公司,也要尊重大家的意见!想换物业公司可以,让业主投票说了算!所以,当一个好业主,维护自己的利益,没有胸怀,没有能力,没有公民意识还真不行!
        我常常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说:你们不要怕得罪人!要敢于管理!要相信广大业主的判断力!如果你们服务的对象是一群混蛋,不讲理,你们干脆不干!物业公司的底线是做人的尊严,不能为了钱没有原则!当个别人违反法规时,要敢于管理,如果你们怕得罪一个人,那你们就把多数人得罪了,最终会走人!
        物业从管理到服务,其实是一个行业放弃责任,在恶劣的商业环境中做的一种失败的,没有远见的选择!没有管理,哪里来的服务?有些物业,只强调服务,不尽管理责任,结果小区越来越乱,大家越来越不满!行业生存也出现危机!中国人的大爷文化本身就是一种自杀文化,而物业公司恰巧扮演防止人自杀的角色,不被理解,反而遭到厄运,就放弃了!结果,大家都倒霉!
        如果说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博弈是一场足球比赛,那么,政府就是裁判!现在,到了大家反思,这场球踢的这么臭,双方都如此下流,狼狈,跟这个裁判不负责任,吹黑哨是否有关?
作者: 水天。一色    时间: 2012-11-20 10:55
     骂也没用,只有私务员,没有公务员!!!  
作者: 红茶馆    时间: 2012-11-21 16:30
看来赤壁的好多小区物业费都收高了啊
作者: cfjwz    时间: 2022-1-9 18:34
赤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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