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赤壁市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户口居民;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赤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10元)。
赤壁市常住居民是指持有赤壁市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赤壁市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实际生活水平高于赤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赤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4、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5、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6、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二)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调查审核,社区民主评议、公示,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2、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调查审核。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所在社区开展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社区,委托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社区民主评议。社区根据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到市低保局。
4、市民政部门审批。市低保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开展初审,需要再次入户核查的,迅速组织人员入户核查。初审符合条件的,定期提交民政部门评审委员会(小组)评审。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通知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代发《社会救助证》及银行存折;没有批准的对象,通过乡、镇、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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