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GA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GA机关消防机构备案,GA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 属于国务院GA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工程、高层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GA机关消防机构审核,GA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准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GA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GA机关消防机构备案,GA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GA机关消防机构备案,GA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GA机关消防机构备案,GA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禁止建设工程重复备案、虚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