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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武汉出现首例超标车与机动车相撞 电动车主获拘15天-- 真正的法规还是有的 [打印本页]

作者: dxamtv    时间: 2014-10-19 22:12
标题: 武汉出现首例超标车与机动车相撞 电动车主获拘15天-- 真正的法规还是有的
http://wuhan.auto.qq.com/a/20141019/004501.htm

武汉出现首例超标车与机动车相撞 电动车主获拘15天长江日报夏晶2014-10-19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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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武汉市交管局公布我市首个超标电动车撞车按机动车论处案例,与轿车相撞受伤的电动车司机将负主责。
  6日晚9点半,司机李某驾驶小客车沿解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遇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解放大道北侧道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李某所驾车前部右侧与王某所驾车右侧前部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而10月起,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作为机动车进行处理。
  经鉴定,王某所驾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最大时速大于20公里、整备质量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瓦、不具有骑行功能,车辆类型属于超标车(电动摩托车);同时,办案单位调查发现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系无证驾驶。
  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王某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办案单位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
  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将受到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内拘留的处罚。同时,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应承担与事故主要责任相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交管部门再次强调,未登记上牌的电驱动车辆;领取临时号牌(黄牌)的“超标车”;领有外地牌证的电驱动车辆;领取长期号牌(白牌)的电动自行车,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椅车结构、主要参数性能和指标,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按机动车进行处理。(记者 夏晶 通讯员 张鹏 施峰)
   -----------  现在赤壁很多人敢摩托车 电动车横冲直撞   都认为交规保护弱者  出事也不怕 开车的负责、赔钱
            往地下一躺   去医院  住着再说    但在法律面前 我们更应该保护守法者     
            毕竟如今汽车业普及了  真正出了事   开了车的也可能是弱者啊
           有时那些任意违规的人  践踏法律还得到保护   谁还会遵守?   大家深思下   





作者: 我是农夫    时间: 2014-10-20 11:57
感谢分享
作者: 赤壁想方设发    时间: 2014-10-21 09:10

作者: 流浪风云    时间: 2014-10-21 10:54
骑电动车的就是牛,马路就是他家开的,想怎么走就怎么走
作者: smlidyu999    时间: 2014-10-21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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