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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家几分钱一斤白菜,工商部门是应该采取行动 [打印本页]

作者: 快乐随心飞    时间: 2016-2-22 20:02
标题: 商家几分钱一斤白菜,工商部门是应该采取行动
四川一家新开业的超市因低价销售萝卜,被工商管理部门罚款一万,这引来人们的一片唏嘘之声,有同情超市的,也有抱怨工商局的,人家超市想当活雷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赠惠于大众,你工商局却来横插一脚,岂不是与众的利益背道而驰吗,简直是顾老百姓生存而不顾!顿时,现实与网络的贬斥之声的矛头对准了多管闲事的工商局。

表面上看,工商局是属于吃饱了撑着无事生非,专干不为民众谋福利的事,反到是做好事的超市受了委屈,好心好意却引祸上身,从而形成双方角色的互换,正义与邪恶的颠倒。如果我们对这次事件进行剖析会很快发现:超市应用了抛砖引玉的绝招,欲通过部分商品的低价吸引顾客的目光,充分利用人类趋利的普遍心态去牟取暴利,而人们有七情六欲,看到了便宜的萝卜又受不了其它商品的诱惑,这样很自然的落入商家波诡云谲的营销计划的圈套之中而不自知,被人买了还帮着数票子。

然尔,再狡猾的狐狸也会露出尾巴,逃不过法律这个猎人的天网恢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当工商局拿出法律绳索时,商家傻眼了,才知自己违法了,理当乖乖为自己的过失行径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那些对工商局怨声载道的人们须知,法律貌似无情,但又在情理当中,它是维护人们正当的权利而在无形中扮演保护伞,并不是随着人们那私欲澎涨无限化而随波逐流失去应秉承的约束效力,脱彊的野马终会失足于深渊或悬崖,断了线的风筝终会过早跌落在地上。法律不容任何人践踏,而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覆行自己正当的自由权力,时刻擦亮自己的眼睛和拭去心智的蒙尘去正确明辨形形色色的糖衣炮弹,好好保护自己,珍惜生命关爱健康。好像赤壁有不少超市搞九分钱一斤的远低于成本价的白菜萝卜促销,但没见工商行政部门有什么行动,是不是相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行动了?
作者: 叉必个人    时间: 2016-2-23 09:04

作者: FE龙3    时间: 2016-2-23 12:04
满大街的搞促销,就没见过抓的!瞎扯淡
作者: 逗豆她爹    时间: 2016-2-23 15:41
萝卜应该算“鲜”活产品吧
作者: 葛仙山人    时间: 2016-2-23 16:27
萝卜不是鲜活产品?
作者: 跑动的风    时间: 2016-2-23 17:13
葛仙山人 发表于 2016-2-23 16:27
萝卜不是鲜活产品?

鲜活商品,一般都指生禽类,海鲜,肉类等,所以不包含蔬菜。
作者: zhangzc23    时间: 2016-2-23 17:21
FE龙3 发表于 2016-2-23 12:04
满大街的搞促销,就没见过抓的!瞎扯淡

有很多,只是没有公开过,你不知道而已!
作者: 没有尽头20128    时间: 2016-2-23 18:12
工商等部门是应该采取行动  打击哄抬物价行为
作者: 海底飞    时间: 2016-2-24 09:16
群主质疑工商局不是认同超市的违法行为,而是质疑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严查低价非正当竞争而对哄抬物价的行为视而不见,很难服人。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做到公平执法,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威信让群众相信法律。
作者: 跑动的风    时间: 2016-2-24 13:11
葛仙山人 发表于 2016-2-24 08:11
《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
cellyu 11级  分类: 贸易  被浏览3487次  2013.03.19

这个交通部的文件效率很低,估计仅限于过路费收取时起作用,应该以司法解释不准,如果没有司法解的话,也应以主管部门的解释为准,交通部完全不搭界,
作者: 葛仙山人    时间: 2016-2-25 08:28
跑动的风 发表于 2016-2-24 13:11
这个交通部的文件效率很低,估计仅限于过路费收取时起作用,应该以司法解释不准,如果没有司法解的话,也 ...

请看第二个章,"国家发改委",其权限超过所有部委。
作者: 葛仙山人    时间: 2016-2-25 08:37
跑动的风 发表于 2016-2-24 13:11
这个交通部的文件效率很低,估计仅限于过路费收取时起作用,应该以司法解释不准,如果没有司法解的话,也 ...

法律援引是适用法没有明确界定时援引临近法,并做有利于被执法者的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鲜活产品作出明确界定,最高法院也没有司法解释,就要援引这份交通部和发改委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工商部门明显的是选择性执法,是违法行为。
作者: 1325832252    时间: 2016-2-25 09:38
工商部门就是见不得老百姓沾了光。
作者: 跑动的风    时间: 2016-2-25 13:41
葛仙山人 发表于 2016-2-25 08:37
法律援引是适用法没有明确界定时援引临近法,并做有利于被执法者的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鲜活产品作 ...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释义〕本条规定了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及其例外情形。为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来分析,主要法律特征有:(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3)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4)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第二,成本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总和。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开支范围也有所不同。目前,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的成本核算,主要依照或参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有些情况下,即使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一些困难,则在法律上不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本条规定的以下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经营者在销售新鲜的水果、蔬菜或有生命而存活期短的活鱼、活虾等商品时,可以根据天气、购买力的变化而改变价格。
作者: 跑动的风    时间: 2016-2-25 13:43
本帖最后由 跑动的风 于 2016-2-25 13:47 编辑

其目的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一些困难,而本案明显不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困难,所以,从立法宗旨和立法本意来说,依据反不正当竟争法释义,此案算不上错。
作者: 跑动的风    时间: 2016-2-25 13:53
法律释义是立法机关进行的解释与法律条文同等的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 葛仙山人    时间: 2016-2-25 15:14
第三,有些情况下,即使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是为了解决经营者自身的一些困难,则在法律上不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本条规定的以下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经营者在销售新鲜的水果、蔬菜或有生命而存活期短的活鱼、活虾等商品时,可以根据天气、购买力的变化而改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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