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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特困不特困?有办法可依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卧龙赤壁    时间: 2016-10-26 19:49
标题: 特困不特困?有办法可依了!
本帖最后由 卧龙赤壁 于 2016-10-26 19:56 编辑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 养老金和社保不计入收入


2016年10月26日 07:26:03 来源: 京华时报

      25日上午,民政部正式发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就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列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介绍,办法共八章二十九条,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认定条件方面,民政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适用于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此前,各地在认定特困人员时,大多依照“三无”标准,但具体应当如何界定“三无”,并无统一标准。按照此次发布的《认定办法》,无劳动能力的情形包括: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等。

  在认定无收入来源这一项时,办法中提到,认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同时,办法还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几种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作者: 卧龙赤壁    时间: 2016-10-26 19:49

 >>释疑

  1特困人员供养如何制定标准

  一般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蒋玮表示,过去的供养标准是以供养的方式划定,分为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两项。就农村特困人员而言,目前全国平均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方面是6385元每年,分散供养是4844元每年。集中供养标准最高的是天津市,达到人均17183元;最低的是贵州省,只有4250元。分散供养标准最高的是上海市,年人均13800元;最低的也是贵州省,年人均只有2726元。而城市过去“三无”人员主要纳入到了城市低保里面,目前城市低保全国平均标准是每人每月473元,最高的是上海市880元,一般全额低保比如说平均的473元,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一般再提高百分之三十。

  蒋玮指出,在基本生活标准方面,民政部已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各地可以参照当地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低保标准,这三者的比例来确定。但是民政部提了一个最低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作者: 卧龙赤壁    时间: 2016-10-26 19:50

 2无收入认定为何不包括社保等

  面对全民的普惠性政策应扣除

  蒋玮表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是政府补贴,基本医疗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福利补贴,都是国家建立的面向全民的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一项救助制度,特困人员里有老年人,也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所以认定时没有把带有身份特征的福利补贴加进去,但把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予以叠加,也是为了维持制度的公平性。“因为在特困人员制度设计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这三个特征。所以说在这上面不再做叠加,而把全体居民都能享受到的普惠性政策叠加在上面,认定的时候可以把它扣除。”



作者: 卧龙赤壁    时间: 2016-10-26 19:50

3供养人员照料服务标准如何定

  首先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定

  对于如何制定照料服务标准,蒋玮表示,照料服务标准首先要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来定,如果是生活完全能够自理的,那么照料服务标准就低一些;如果是半自理的,那么标准可能就高一些;完全丧失的可能标准最高。所以以后的整个标准体系就是基本生活标准加上照料服务标准,将来的标准针对每一类对象,将根据他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纳入到不同的标准档次去。(记者卫张宁)



作者: 星期八    时间: 2016-10-27 09:34
特不特困,村里的书记村长说了算
作者: 北海盗    时间: 2016-10-27 09:35

作者: YGSL08    时间: 2016-10-27 09:50
特不特困,村里的书记村长说了算
作者: 石半仙    时间: 2016-10-27 09:56
精准扶贫,人心所向,重在严格调查走访,确保解决真正贫困。
作者: 博盛车租    时间: 2016-10-27 10:03

作者: 郑氏雷人    时间: 2016-10-27 12:24
办法是好
作者: lty999    时间: 2016-10-27 13:33
好政策要好人执行哦,从没怀疑过政策
作者: 苦海无边    时间: 2016-10-27 13:47
没有合理合法、公正公平的评估机构,一切好经都会念歪。
作者: zgzl321    时间: 2016-10-27 14:30
公示吧,让人民监督
作者: 灯心草    时间: 2016-10-27 20:17
赤壁市调整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来源: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1日 浏览次数:212 次 【字体:[url=]小[/url] [url=]大[/url]】 【收藏】 【打印文章

进入专题:转型升级 绿色崛起
赤壁网消息(记者 舍予)日前,咸宁市政府正式下发文件,调整咸宁市范围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按照规定,赤壁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36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48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6970元/人/年、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分4880元/人/年。
同时,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5%,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60%。即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35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75元。




作者: 灯心草    时间: 2016-10-27 20:21
社会救助信息公开
来源: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8日 浏览次数:258 次 【字体:[url=]小[/url] [url=]大[/url]】 【收藏】 【打印文章

一、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作者: 灯心草    时间: 2016-10-27 20:22
二、农村五保供养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作者: 灯心草    时间: 2016-10-27 20:22
三、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一)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分散供养孤儿不设起付线,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为100%,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6000元。
(二)城市低保、农村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为60%,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由6000元。
(三)对城市低保、农村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患有全省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病种(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妇女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结肠癌、直肠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全年可适当开展多次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2000元。
(四)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起付线为1000元,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为25%,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五)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为500元/人•年。
(六)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作者: 灯心草    时间: 2016-10-27 20:24
四、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乡其他低收入家庭;
4、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5、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5、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作者: 灯心草    时间: 2016-10-27 20:25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程度而定,具体标准为:
1、城镇救助对象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800元;
2、农村救助对象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600元;
3、特殊困难对象经低保局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民政局和市政府领导集体审批,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2000元。
(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银行账户、社会救助证复印件、自身无力克服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有关证明等材料,包括:残疾证复印件;当年内住院病历或出院记录;与病历、出院记录相符的医保、农合原始结算单或复印件;未参保(合)、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住院或门诊原始发票;溺水、矿难、火灾(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困难图片、资料等。乡镇(办事处)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经调查核实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公示无异议并签署意见后报低保局审批。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代发银行社会化发放。



作者: 灯心草    时间: 2016-10-27 20:40
什么是“特困人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2月17日发文〕
二、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什么是“城镇三无
    上述“ 特困人员”中,有城镇户口的。

什么是“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作者: 尚城    时间: 2016-10-28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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