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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打印本页]
作者: 赤壁市城管委 时间: 2017-2-8 16:31
标题: 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本帖最后由 赤壁市城管委 于 2017-2-9 11:27 编辑
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加强赤壁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现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和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三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四十二条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请全体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要求。有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请自觉改正违法行为,自行清理占道物品,否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暂扣占道物品,并依法给予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城市管理工作。对阻碍城市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由GA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实施。
赤壁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作者: 小小的小 时间: 2017-2-8 16:40
头号支持,希望常抓不懈。
作者: 莫RUA国 时间: 2017-2-8 17:16
出店经营,确实要管管了
作者: 幕阜樵夫 时间: 2017-2-8 17:18
大型卡车长期在晚间占据非机动车道,造成非机动车道无法通行,有时一停好几天,希望能管管。
作者: 再看看6 时间: 2017-2-8 22:44
这个应该管,有的平板车把非机动车道堵的严严实实
作者: 恒美服饰专营店 时间: 2017-2-8 23:00
你们要坚持抓下去 城市才变的美丽!还有城区卫生!以及各街道卫生是重点!那些无物业的小区 卫生确实太脏了!你们城管委可以联合社区来抓!请人清理垃圾!
作者: 幕阜樵夫 时间: 2017-2-9 10:57
就是没人管,只要有人管,就不会有大卡车占路了。
作者: crpxuxw 时间: 2017-2-9 11:28
支持支持支持
作者: 0715红顶屋 时间: 2017-2-9 11:39
5789
作者: cbcglddd 时间: 2017-2-9 16:58
关于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加强赤壁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现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和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三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四十二条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请全体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要求。有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请自觉改正违法行为,自行清理占道物品,否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将暂扣占道物品,并依法给予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城市管理工作。对阻碍城市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由GA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实施。
赤壁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作者: 无助的风 时间: 2017-2-9 21:46
作者: 赤壁中伙 时间: 2017-2-10 13:26
要多管管占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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