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
*事项编码: | 437300421281002001 |
*事项分类: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 |
申请条件: |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
办理材料: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其他资料。 对依法进行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明; 3、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后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
服务表格: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13 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9 个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点击查看流程图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 8:00-12:00 15:00-18:00 冬季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部门: | 市消防大队 |
办理地点: | 瑞通大道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 |
窗口电话: | 0715-5330289 |
监督电话: | 0715-5330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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