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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赤壁劳动局物业管理会目无法纪公开拍卖车位 [打印本页]

作者: cbqyg    时间: 2018-4-10 13:57
标题: 赤壁劳动局物业管理会目无法纪公开拍卖车位
本帖最后由 cbqyg 于 2018-4-12 09:59 编辑

      2018年4月9日,赤壁劳动局物业公然发布公告拍卖车位,据了解,赤壁劳动局物业会公然在小区电梯口及物业大门上张贴公告,拍卖小区车位,价格4万-6万不等,引起广 大业主一片哗然!!!!  
       是谁给了劳动局这么大的权力?是谁指示小区管理会拍卖车位?这种做法公然违反湖北省4月份颁布的新物业法。属于违法行为。
      业主认为:
      1、劳动局无权拍卖车位、属于非法拍卖
      2、车位属于广大业主共同所有
      3、物业关于车位的收费所得应该分摊给各位业主
      4、不能以拍卖所得来弥补基建过失(电梯问题)


这就是本次搞拍卖租凭车位的原因所在,原建设方想通过拍卖车位所得来弥补在基建中只安装一部电梯的过失,层高17楼的房子安装一部电梯,还是一部二手电梯,这是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想通过拍卖租凭的形式集资做电梯,让广大劳动局职工(业主)来买单,43起,最高6万多起,500元加一次价,谁钱出的多谁就能买到车位,请问这是什么行为?谁给你们的权利定的价?谁让你们公开收费?与拍卖有什么区别!你们有拍卖的资质吗?我们认为基建中只安装一部电梯的过失由基建方承担,此次事件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必须要求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劳动局小区自业主入住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总高17楼的楼层居然只有一部电梯,而且还是一部二手电梯,居民家属、小孩经常因为电梯故障被卡在里面,有的长达一个多小时。 在售卖的图纸上设计的是2部电梯,交房的时候只有一部电梯, 还是一部二手电梯,这里面是否存在着种种腐败现象,此事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我们广大业主将保留进一步上访的权力!!!!

     公然拍卖,公然收费,目无王法,好大的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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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bqyg    时间: 2018-4-10 15:25
为什么还不通过
作者: 没有尽头201222    时间: 2018-4-10 20:57




作者: 凌云的世界    时间: 2018-4-11 00:36
房管局监管不力
作者: 正义有多远    时间: 2018-4-11 08:10
这个需要市民们重视。
作者: 472525165    时间: 2018-4-11 09:01
这个方案在法律层面上是可以的   一、是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出租车库用于小区建设,二、架空层在法律上是以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出租受益,虽无法单独办理权证,但不影响权属关系。湖北省4月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只是对地面车位(无实际建筑物)界定不能买卖。这就是车位与车库的区别
作者: 人社小区业委会    时间: 2018-4-11 09:53
首先感谢楼主给予此次人社小区车位租赁方案的关注。但因楼主发言贴对人社小区车位租赁方案的实际情况存有较大的误解,现就相关问题解释说明如下:
一、此次人社小区车位租赁方案的实施主体为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人社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民主选举产生。
三、此次车位租赁方案是由人社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过前期业主走访、调查及业主委员会多次专题讨论,本着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拟定此方案。
四、此方案实际内容为“租赁”而非“拍卖”,与楼主所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五、此次招租方案仅针对人社小区全体业主,一律不对外。
六、招租全部收益将归人社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将完全用于小区公益性事业支出。
七、人社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确保收支情况公开透明,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人社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作者: 在路上…    时间: 2018-4-11 10:11
劳动局的都有钱,可以买

作者: 雷之恋    时间: 2018-4-11 10:37
劳动节的房子做的威武气派面积大,福利好,老百姓不作评论。

作者: cbqyg    时间: 2018-4-11 17:33
    是谁给了劳动局这么大的权力?是谁指示小区物业拍卖车位?是谁为车位定的价?劳动局有定价权和拍卖权吗?是哪领导公然要求(强迫)职工到办公室拍卖车位协议上签字。充分说明此事件是得到劳动局领导认可的而非物业单方面行为。
这种种做法公然违反湖北省4月份颁布的新物业法。属于违法行为。

   图片为证,每次加价500元,不是拍卖行为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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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0715红顶屋    时间: 2018-4-11 18:12
顶起

作者: vonst    时间: 2018-4-11 19:04
既然设计图纸上是要做两部电梯,为啥只有一部呢?现在竟然要通过租赁小区车位来筹资安装电梯,确实令人费解…

作者: 常在江边走    时间: 2018-4-11 19:35
窝里斗,看别人看笑话
作者: 曼尔迪    时间: 2018-4-12 07:36

作者: cbqyg    时间: 2018-4-12 08:13
472525165 发表于 2018-4-11 09:01
这个方案在法律层面上是可以的   一、是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出租车库用于小区建设,二、架空层在法律上是以谁 ...

我想告诉你,做架空层及篮球场和小区绿化等费用都是分摊到业主房价里了的,现在入住业主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属于商品房性质,你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是说不通的。
作者: cbqyg    时间: 2018-4-12 08:13
0715红顶屋 发表于 2018-4-11 18:12
顶起

谢谢支持!!!
作者: cbqyg    时间: 2018-4-12 08:27
vonst 发表于 2018-4-11 19:04
既然设计图纸上是要做两部电梯,为啥只有一部呢?现在竟然要通过租赁小区车位来筹资安装电梯,确实令人费解 ...

这就是本次搞拍卖租凭车位的原因所在,原建设方想通过拍卖车位所得来弥补在基建中只安装一部电梯的过失,层高17楼的房子安装一部电梯,还是一部二手电梯,这是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想通过拍卖租凭的形式集资做电梯,让广大劳动局职工(业主)来买单,4万3起,最高6万多起,500元加一次价,谁钱出的多谁就能买到车位,请问这是什么行为?谁给你们的权利定的价?谁让你们公开收费?与拍卖有什么区别!你们有拍卖的资质吗?我们认为基建中只安装一部电梯的过失由基建方承担,此次事件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必须要求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作者: 67231243    时间: 2018-4-12 09:15
楼主可以建个微信群撒,我们小区就是通过微信群给业主委员会提意见。
作者: cbqyg    时间: 2018-4-12 09:36
雷之恋 发表于 2018-4-11 10:37
劳动节的房子做的威武气派面积大,福利好,老百姓不作评论。

感谢版主关心,感谢网站的审核通过!感谢宣传部老领导的关心!
作者: 472525165    时间: 2018-4-13 09:16
cbqyg 发表于 2018-4-12 08:13
我想告诉你,做架空层及篮球场和小区绿化等费用都是分摊到业主房价里了的,现在入住业主已经办理了房产证 ...

我说的是架空层属于地面车库  地面车位与地面车库是有区别的(一个无实际建筑物一个有建筑物)地面车位不能买卖但可以收取管理费  地面车库可以买卖  地面车库的使用费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租赁费和管理费  地面车库属于投资方所有不会纳入公摊面积所以不是业主共有
作者: 苦海无边    时间: 2018-4-13 09:25
劳动局那两栋17层的房子,当初建房时,我近距离看过好几次,17层的楼,柱子好小,地基也不够深,我当初也是很奇怪,劳动局是有钱的单位,建这么高的楼,柱子也不搞硕些,钢筋也不用粗些的,唉,不多说了,跟我也没毛关系
作者: cbqyg    时间: 2018-4-13 11:44
cbqyg 发表于 2018-4-11 17:33
是谁给了劳动局这么大的权力?是谁指示小区物业拍卖车位?是谁为车位定的价?劳动局有定价权和拍卖权吗 ...

在广大业主不知情,有纠纷的情况下,劳动局下小区车位非法租凭(拍卖)告示仍在公共场所张贴中,今天是第五天,图片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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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nsir3    时间: 2018-4-13 14:47
本帖最后由 chensir3 于 2018-4-13 22:23 编辑
472525165 发表于 2018-4-13 09:16
我说的是架空层属于地面车库  地面车位与地面车库是有区别的(一个无实际建筑物一个有建筑物)地面车位不 ...

i tdut
作者: cbqyg    时间: 2018-4-13 15:09
chensir3 发表于 2018-4-13 14:47
小区的车位可以买卖吗?是不是只能卖给业主?

说得好!
作者: cbqyg    时间: 2018-4-13 15:25
cbqyg 发表于 2018-4-13 15:09
说得好!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我心飞翔zhm    时间: 2018-4-14 14:46
支持物业!此业主胡搅蛮缠!
作者: 小Q七    时间: 2018-4-14 15:45
神仙打架,我们就看看好了。
作者: 常在江边走    时间: 2018-4-14 1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作者: 常在江边走    时间: 2018-4-14 16:11
车库和车位是不同的概念。车位是公共道路或者公共绿地用来停车的,确实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但是架空层和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建设的,也就是属于投资方的私人财产。投资方可以买卖或者出租均是合法的。只是该小区的问题比较复杂而已,毕竟是公房建设。但是有证据表明,架空层的建设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出的钱建设的话,那么业主有理有据,该出租非法。但是劳动局的房子是作为劳动局附属用地,不算纯粹的商品房,肯定是公家说了算。
作者: cbqyg    时间: 2018-4-16 08:34
常在江边走 发表于 2018-4-14 16:11
车库和车位是不同的概念。车位是公共道路或者公共绿地用来停车的,确实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但是架空层和地 ...

感谢你的关心!劳动局人社小区属于集资房,既然是集资房,车库和公有面积都是预算在房价里了的,都是职工出的钱做的,如今入住业主都办理了房产证,属商品房性质。按照物业法相关规定,物业无权售卖车位,此次售卖车位是没有征询广大业主意见,由所谓的物业委员会做的决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我们广大业主想要个讨个说法。
作者: W5554563    时间: 2018-4-16 13:54
赤壁劳动局也是溪之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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