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后双方倒地
路面监控显示,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穿过马路。
这时,谢某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由东往西行驶的被害人邓某发生碰撞,双方都倒在了地上。
谢某在事发后逃逸,最终造成邓某受伤。经抢救无效,邓某于当日死亡,电动自行车也受到损坏。
2018年12月14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谢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
行人闯红灯担主责
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据介绍,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2019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邓某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9万余元。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行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她也在庭上解释,当时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事故发生后,心慌意乱,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就逃离了事故现场。
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我弱我有理”的观念,在生活中并不鲜见,行人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发生车祸,后者往往要“背锅”,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颠覆了很多人的刻板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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