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哪些国家的来宁返宁人员需要进行集中医学观察?
根据省外事办公室3月17日《通告》要求,凡进入江苏之日前14日内,有韩国、日本、伊朗、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德国、美国、英国、瑞士、瑞典、比利时、挪威、荷兰、丹麦、奥地利16个国家旅行或居住史的所有中外人员,统一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特殊情况经允许可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根据境外疫情变化,将动态调整涉外疫情防控重点国家名录和相应防控措施。
02.符合哪些条件的境外来宁返宁人员可以实施居家医学观察?
对居家观察对象,将落实什么样的措施?应实施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和严格评估,可进行居家观察。来宁返宁人员在入境前,本人或家人应主动与居住地社区联系,报告是否具备居家观察条件,申请进行居家观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查证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同意居家观察。
居家观察的条件为“一户一人或一家”,即同一家庭中,居家观察对象和非居家观察对象不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里;承诺一起居家观察的,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里。全家人都需要居家观察的,也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医学观察的,经医学评估,且具备居家医学观察条件者,可采取居家观察。
各区及市相关部门将组建管理服务小组,对居家观察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出具《居家观察告知书》,严格进行体温测量、医学监测等措施,确保居家隔离人员不离开住所。对擅自外出、隐瞒谎报病情的,将依法处置。也欢迎居民群众进行监督。
疫情严重国家的来宁返宁人员,集中观察的食宿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收费自3月19日开始实施。已在集中观察期,但未满14天的,以剩余时间按日计算费用。
04.境外来宁返宁人员如果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诊疗费用如何承担?
根据南京市“16号通告”,中外人员入境抵宁后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有商业保险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其他人员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经认定确有困难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