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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6500元!恩施两家物业因这事被罚! [打印本页]

作者: 赤壁消防119    时间: 2024-1-8 14:38
标题: 16500元!恩施两家物业因这事被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
无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检查
发现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
复查时,隐患仍未整改到位
近日,湖北恩施两家物业公司
被依法共处罚款16500元

因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被罚款
近日
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门
在核实群众投诉时
发现辖区一小区存在以下隐患
存在隐患
“部分灭火器已超过使用年限; 消防水泵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湿式报警阀组的相关阀门损坏,导致系统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发电机房内的电瓶存在故障,不能确保发电机正常工作: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部分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物业公司不具备自行维保消防设施的能力,也未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楼梯间的门长期处于开启状态,起不到隔烟阻火的作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操作自动消防设施”

针对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下发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
限期届满,依法复查
为该小区提供服务管理的物业公司
却未及时对以下隐患进行整改
未整改隐患
“部分灭火器已超过使用年限;消防水泵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湿式报警阀组的相关阀门损坏,导致系统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部分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物业公司不具备自行维保消防设施的能力,也未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楼梯间的门长期处于开启状态,起不到隔烟阻火的作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操作自动消防设施”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的处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6500元整的处罚;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12000元整的处罚。

因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被罚款
近日
湖北省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门
在对一高层建筑进行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场所
消防控制室没有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违反《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恩施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
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的处罚
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中
物业部门扮演着重要角色
那么,为了保证高层消防建筑安全
物业部门都需要尽到哪些职责呢
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有明确表示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如发现火灾隐患
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
      
END
来源:湖北消防、恩施消防

本帖最后由 赤壁消防119 于 2024-1-8 14:4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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