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隐患“部分灭火器已超过使用年限; 消防水泵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湿式报警阀组的相关阀门损坏,导致系统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发电机房内的电瓶存在故障,不能确保发电机正常工作: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部分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物业公司不具备自行维保消防设施的能力,也未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楼梯间的门长期处于开启状态,起不到隔烟阻火的作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操作自动消防设施”
未整改隐患“部分灭火器已超过使用年限;消防水泵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湿式报警阀组的相关阀门损坏,导致系统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部分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物业公司不具备自行维保消防设施的能力,也未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楼梯间的门长期处于开启状态,起不到隔烟阻火的作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操作自动消防设施”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的处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6500元整的处罚;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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