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经调查取证发现,无证电焊工人张某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负责人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日前,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分局段店水陆派出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2日处罚,给予刘某罚款500元行政处罚。
01焊接的热传导引起火灾事故由于电焊是通过电弧将金属熔化后进行焊接,而在焊接过程中温度高达6000摄氏度以上,容易使焊件另一端接触的可燃物着火。
02高空掉落和焊渣飞溅在焊接作业中,炽热的火星到处飞溅。这些小火星温度较高,当飞溅到可燃物上,可能造成火灾;当接触到易爆气体时很可能引起爆炸。
03火灾初期不易被发现一般焊割作业点与起火部位不在一个立体层面,火灾发生初期不易被发现。
04短路引发可燃物起火电焊机的电源线在操作过程中经常拖拽、磨损,容易造成线路损坏,易发生短路引发周围可燃物起火。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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