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1年,任某某与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任某。任某自出生后患病导致脑瘫,此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并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任某由父亲任某某抚养,母亲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近日,任某某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低,遂以女儿任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庭审现场庭审中,宋某某表示并非不愿意增加抚养费,只是自己已再婚并生育一子需要抚养,家庭负担较重。任某某则表示长期照顾女儿身心劳累,没有稳定生活来源,不愿意继续照顾女儿任某,并强烈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及义务。 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明确告知宋某某虽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但该协议是在十多年前签订,约定的抚养费明显低于当前正常生活成本,更何况是抚养脑瘫的女儿任某,因此不影响任某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此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宋某某换位思考任某某照顾脑瘫女儿的艰辛与不易。宋某某当庭留下眼泪,自愿表示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800元,任某某当庭表示同意,郑重表态会继续照顾女儿任某,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女儿任某脑瘫多年,无生活自理能力,虽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女儿任某的抚养费,但是每月300元抚养费明显过低,不能满足任某正常生活开支,加之任某某照顾脑瘫女儿辛苦劳累,任某诉母宋某某增加抚养费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安娜贝尔 发表于 2024-1-13 10:30
国家要求现在多生,是不是让老百姓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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