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壁中医院“9.24”群体流血事件起因----田爱民在中医院输液致死的民事诉讼,受害家属状告赤壁市中医院输液致死、市人民医院抢救不力一案,家属由被告(医院要求返还安葬费)转为原告(要求损害后果索赔),长达一年多、历经四次开庭的,貌似法院很头痛很复杂的案子,我作为受害家属的一位热心的律师朋友,通过4月27号第四次开庭的旁听,诉讼双方的争论点竟是如此小儿科的三点: 一:死者(田爱民)入院所登记的不是本名,而是他小舅子何爱国的名字。因此医院拒绝承认田曾入院治疗过。 入院是小舅子何爱国送去的直接送入楼上诊断,又下来用自己的身份证代办了入院手续(腰椎病谁会想到会一针打死?)。事故后为了证明死者身份,家属从村委会、镇政府、镇派出所户籍机构等都开具了相关证明,还有市委代表调查后署有签名的《调解协议》也足以证明死者的身份,何爱国也出庭作证自己还活着。而医院仍固执的认为这些证据都不具备法律效应-----国家户籍管理部门和国家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都不具备法律效应,一个活生生的人站在法庭上你们偏要说他死了。那么请问:国家军委主席来可以不?!真以为法院那一亩三分地就是为你们开的啊! 二:病历输液水等实物被“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院方应在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将病历、输液水等实物当场封存入库。如来不及书写病历的应在发生事故后6小时内补记完毕后,封存入库。而两家医院都没有做到以上规定,病历及输液药水等实物不翼而飞,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医院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好笑的是,中医院当庭出具了份《报案材料》显示:事故发生12小时后的第二天上午11时许,中医院工作人员约上鉴定科、派出所等“证人”将所有“病历、输液水、针具、影像资料.”..等重要实物带出医院,来到人民医院的太平间的情绪激昂的受害家属间,扬言要解剖尸体以证明医院的“清白”,否则医院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来就有了所谓的报案材料及“证人”。试问法院:按《规定》事发6小时后、又无家属在场督管的病历、输液水、针具等重要证据还有没有法律效应?抢与不抢的争论有无实际意义?更何况这么重要的证据院方全部堂而皇之的拿到太平间去做什么?还需明说!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 此案在立案诉讼前,中医院输液致死患者后几天不仅不处理,反而还聘请黑社会在医院门口当着院长及全体保安的面,将家属拖入门诊大厅砍打,致多人受伤(刑警队已立案)。后政府出面调解,承诺以鉴定来划分责任(当时都不知道病历输液水等已经不见了)。《条例》指出(简):鉴定所需材料应有三点:1,尸体解剖标本;2,病历、输液水、针具等实物;3,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鉴定步骤也应由医学会随机抽取鉴定机构及 3名以上专家作初步鉴定,待通过医学会审核后才能以《鉴定结论书》发放。而这份《意见书》是赤壁司法人员电话联系后直接将尸检标本送到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后,托由2名教授实施后自行打印的(现在家属还保存有其中一教授受贿的电话录音)。鉴定完后也没有通过医学会的审核就又直接邮寄到赤壁,称之为《意见书》。书中的第3页第4项的分析说明(1)是这样写的:....结合田爱民是在输液快结束前才出现异常,因此可排除其因输液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可能。(原文)第5项:鉴定结论:....结合案情、死亡经过和原尸检所见等综合分析,认为可排除田爱民因输液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可能....(原文)。尊敬的赤壁法院诸官,这份不受法院委托的、在没有病历输液水等实物的条件下、全凭分析与排除法推敲出来、又没经医学会审核的鉴定意见,您们可以采纳么!根据《规定》,受检专家如有受贿问题,将终生剥夺其鉴定资格! 我在想:如此小儿科的争议焦点的案子竟然在赤壁法院延误了一年多时间、开了四次庭,导致诸多法官头痛上火,到现在都没结案。问题恐怕不是出在这里吧?赤壁法院,你们究竟在害怕什么?! (作者:虎头铡) |
“或畏人知,横加威怒,欲盖弥彰,竟有何益!”
----------《资治通鉴。唐纪。贞观十六年》
输液快结束前才出现异常,因此可排除其因输液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可能。(原文)第5项:鉴定结论:....结合案情、死亡经过和原尸检所见等综合分析,认为可排除田爱民因输液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可能....(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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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手里还有一份赤壁市赤壁镇的一宗“土地承包纠纷案”的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文件。该笔录详细记载了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该案中因为政府的干涉而坚决不予立案,并有9名出席委员的签名及法院院长最后“...本院坚决不能立案,要当事人找政府..”的批示。这份内部笔录文件足以说明赤壁政府阻止法院办案、妨碍司法独立!已经传真给了北京有关媒体,不日就会有赤壁爆料新闻出炉! |
是啊!招与不招又有什么关系呢?不招一样定你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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