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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中] 规划岂是儿戏“印象” 莫生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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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hh333888 于 2013-4-14 16:40 编辑

         
       规划岂是儿戏 印象何生乱象?

——对“隔壁的”扫盲贴《沸沸扬扬的印象规划调整事件分析(扫盲帖)》的几点疑问


    昨晚偶然看见网友“隔壁的”
发的贴子——沸沸扬扬的印象规划调整事件分析(扫盲帖)》,因贴文太长,当时没有看完,便作了这贴有意思,不过太长了,也有些重重捡捡,翻来复去,啰啰嗦嗦……
不过,行文通畅、‘理性平和’。帽看完,初步印象是:无银、劝忍、莫闹。有时间再细看慢议……的回复。
今天特意细读了全文,浏览了部分跟贴。倒是感觉昨天的“初步印象” 是没有错的,更觉得这“隔壁的”网友不是一般的主,贴文里还浸淫着一股杀气!好在事不关己,只是围观不吐不快,不必绕湾湾、陈芝麻,粉饰什么,可直接就贴文的几个疑惑提出来,等着帮我等扫扫盲

    楼主口口声声称是在外工作的赤壁人,只是业主,从注册ID的时间看,是2013-4-12,发贴也是当天,是否可以说平时是不上这里,至少是不发言的呢?又说:“很多人莫名其妙成了所谓的托” ,“实在看不下去了 ——那如何突然对这感兴趣了?很多人是哪些人?怎么就知道这很多人是莫名其妙成了所谓的托的?怎么就实在看不下去了?这些倒是让人很“莫名其妙”的!

    当然,还有很多很多:
    规划得有批文吧,改来改去也得有批文吧;
    拿地得招挂拍,而不是领导说给就给吧;
    通知得书面并签收为准,而非摆个沙盘模型算客观告知吧;
    房价升值不是印象一家,而整个市场吧;
    真改了规划业主可选择要房、退房,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违约金或损失(退房可为同类房差价)吧;
    小区变商业区也有人怕吵怕不安全而不愿意吧;
    规划的调整对于开发商是百害而无一利的结论太偏心、泛力了些吧;
    说进度不是很快,但凭经验,除非是像万科一样的知名开发商,否则进度快往往就意味着质量保障的问题。这点哥是比较欣赏的,精工才能出细活,这经验太武断了吧;
   “不认同现在的极端反应,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有点缺乏理性思考。聚众闹事讨要说法,然后发帖引发口水战,…这不是很多落后地区的农民做法么,…这种事情要是发生在一线城市,我想业主绝对就不是这种传统的做法,…更可悲的是大多数人,不管是业主还是看热闹而又人云亦云的人都是不了解事情的原委,没有经过深度的分析就开始贸然跟风”,这话太自大自狂、小看低看别人了吧;
    担心业主无理取闹和趁火打劫,太君子度小人了吧;
   “既然不是开发商的问题,就算有些业主企图获得赔偿,那自当是无果的”,这话太强词夺理,蔑视法律,过于霸道了吧;
   “很多外地人对于赤壁人的评价都离不开匪气二字,…实在不希望看到窝里斗的场面”,这话太上纲上线,且视维权为匪气、窝里斗,有点蛮横了吧?
    ……
    其实问题很简单,把规划批文摆出来就一目了然!究竞是只有一个,还是有三个?如有三个,是一回事。如只有一个,即最早也即现要执行的这个,那还有什么好多说的?!

    好在明天有个说明会,到时一切真象,或可大白于天下。

    记得有个坛友对我说过,蒲圻有句俗话,叫“无利不起早”。“壁的”也在回复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

    只是,我这是为了哪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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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净水器代理 + 17 还是恩分析在理
android8 + 1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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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么小妖 + 20 + 16 老喜欢看你的东西,总是那么一针见血
顺时钟 + 8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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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hh333888 于 2013-4-14 20:21 编辑

十堰现“鬼城”魅影 存量房至少需消化12年
一边是规模宏大的城市扩张计划,一边则是所造新城的人气冷清、房屋空置、商业凋敝,力推“千亿削山建城”的湖北省十堰市在东部新城区域已经深陷空城、鬼城之忧。

东部新城“鬼城”魅影
十堰东部新城主干道北京路沿线的多个居民小区在晚间的亮灯率都不会超过30%。
十堰市目前的购房者除了以婚房为主的刚性需求外,多数是有闲钱的家庭出手购买第二套房、第三套房,还有一些是在外打工的人返乡置业,他们的诉求大多都是投资。该人士还表示,“在限购、限价、限贷的政策背景下,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在需求上难以出现爆发性的增长。”

畸高的住房空置率
“三四线城市市场需求疲软,加上相关配套落后,在土地供应增加、购房政策从紧的背景下,很可能造成楼市进入坚冰期甚至是崩盘。”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发布的题为《十堰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的调研报告显示,“十堰市商品房空置率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2006年以后,十堰市商品房空置率一直在35%以上。”
另一方面,2012年十堰市商品房销售状况十分疲软。据十堰印象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建平预测,2012年十堰市住宅成交面积应该在80万平方米左右,乐观估计2013年住宅成交量可以增长20%,也就是100万平方米的规模,按此推算十堰市在建、在售的商品房项目至少需要12年才能消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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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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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风之云彩 发表于 2013-4-14 20:11
看小说啊!激动啥?见得多了,,,

嗯,不激动。只是不想被当弱智,还要把玩成白痴罢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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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萧伊寒 发表于 2013-4-14 20:18
顶起
。。。。。。。。。。。

看你在另贴中,援引的法条很给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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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hh333888 于 2013-4-14 20:56 编辑
萧伊寒 发表于 2013-4-14 20:44
开发商擅自调整规划 , 改变用地性质和房屋用途 , 致使规划范围内的小区容积率、绿化率、大区公建和小 ...


这个才是那些业主的法宝,有如如来佛的手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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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hh333888 于 2013-4-14 21:02 编辑
冒得味! 发表于 2013-4-14 20:55
晓得恩为了哪门子撒?写的都是废话,


反正不得馋变尿,写滴废话总比屁话好,是不?你这是恼个哪门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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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3-4-14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风之云彩 发表于 2013-4-14 21:11
您是智者中智者。

省人不要云带彩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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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3-4-15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宇 发表于 2013-4-15 08:24
我只想说说改就改,我们算什么!坚决反对!!

也可能只是有人为了宣传就这么说改过,规划批文从来就没真改~~得搞清这个问题——一查批文一看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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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3-4-15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出 发表于 2013-4-14 22:42
顶顶~

赤壁·印象,我以为会缔造一个传说,而自己会安逸个晚年~

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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