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楼主给予此次人社小区车位租赁方案的关注。但因楼主发言贴对人社小区车位租赁方案的实际情况存有较大的误解,现就相关问题解释说明如下: 一、此次人社小区车位租赁方案的实施主体为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人社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民主选举产生。 三、此次车位租赁方案是由人社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过前期业主走访、调查及业主委员会多次专题讨论,本着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拟定此方案。 四、此方案实际内容为“租赁”而非“拍卖”,与楼主所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五、此次招租方案仅针对人社小区全体业主,一律不对外。 六、招租全部收益将归人社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将完全用于小区公益性事业支出。 七、人社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确保收支情况公开透明,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人社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
本帖最后由 chensir3 于 2018-4-13 22:23 编辑 472525165 发表于 2018-4-13 09:16 i tdut |
vonst 发表于 2018-4-11 19:04 这就是本次搞拍卖租凭车位的原因所在,原建设方想通过拍卖车位所得来弥补在基建中只安装一部电梯的过失,层高17楼的房子安装一部电梯,还是一部二手电梯,这是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想通过拍卖租凭的形式集资做电梯,让广大劳动局职工(业主)来买单,4万3起,最高6万多起,500元加一次价,谁钱出的多谁就能买到车位,请问这是什么行为?谁给你们的权利定的价?谁让你们公开收费?与拍卖有什么区别!你们有拍卖的资质吗?我们认为基建中只安装一部电梯的过失由基建方承担,此次事件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必须要求相关部门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
人社小区业委会 发表于 2018-4-11 09:53 完全是在胡说八道,欺瞒群众,欺瞒劳动局小区业主、你有什么资格代表小区业主委员会! 1、在劳动局小区入住率不到50%的情况下,赤壁劳动局及其所谓业主委员会 不能代广大业主做决定。(业主委员会由劳动局副局长、副书记组成) 2、此决定没有得到广大业主同意,没有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在劳动局小区 入住率不到50%的情况下,大部分业主不知情; 2、劳动局及其所谓业主委员会无权拍卖、租凭车位、属于非法拍卖和非法 租凭行为; 3、车位属于广大业主共同所有; 4、物业关于车位的收费所得应该分摊给各位业主; 5、不能以拍卖所得来弥补基建过失(电梯问题); 6、调查在劳动局小区基建中的违法行为。 7、清理劳动局领导公车占用小区业主车位;(缴了费都不行) 8、入住业主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小区车位、篮球场及其公共设施产权为广 大业主所有,这是基本常识,至于交房时只安装了一部电梯的问题是劳动局存在 的偷工减料问题,不应该以拍卖和租凭车位让广大业主来承担安装电梯等偷工减 料问题的费用; 8、广大业主将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坚决处理在此次事件中的相关领导、公职 人员、党员;严肃处理以行政手段(强迫)职工在办公室拍卖租凭合同书上签字 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 |
这个方案在法律层面上是可以的 一、是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出租车库用于小区建设,二、架空层在法律上是以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出租受益,虽无法单独办理权证,但不影响权属关系。湖北省4月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只是对地面车位(无实际建筑物)界定不能买卖。这就是车位与车库的区别 |
这个需要市民们重视。 |
赤壁劳动局也是溪之烂! |
常在江边走 发表于 2018-4-14 16:11 感谢你的关心!劳动局人社小区属于集资房,既然是集资房,车库和公有面积都是预算在房价里了的,都是职工出的钱做的,如今入住业主都办理了房产证,属商品房性质。按照物业法相关规定,物业无权售卖车位,此次售卖车位是没有征询广大业主意见,由所谓的物业委员会做的决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我们广大业主想要个讨个说法。 |
车库和车位是不同的概念。车位是公共道路或者公共绿地用来停车的,确实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但是架空层和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建设的,也就是属于投资方的私人财产。投资方可以买卖或者出租均是合法的。只是该小区的问题比较复杂而已,毕竟是公房建设。但是有证据表明,架空层的建设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出的钱建设的话,那么业主有理有据,该出租非法。但是劳动局的房子是作为劳动局附属用地,不算纯粹的商品房,肯定是公家说了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神仙打架,我们就看看好了。 |
支持物业!此业主胡搅蛮缠!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chensir3 发表于 2018-4-13 14:47 说得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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