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
傻傻分不清?
明明醉酒驾驶的是普通二轮摩托车
为何被吊销了汽车驾驶证?
难道是交警队搞错了?
被吊销驾照与所驾车型不符,当事人起诉至法院一天中午,老陈与同学在饭店聚餐,席间喝了点酒。散席后,老陈骑上了自己心爱的摩托车回家。途中遇到了执勤的交警,被当场查获。
现场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老陈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06.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后经抽血检测,老陈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mg/100ml。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据此认定老陈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老陈认为,他的机动车驾驶证为C1汽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也不包括摩托车,而他醉驾时驾驶的是摩托车,在他未曾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凭什么吊销其汽车驾驶证?
老陈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交警部门未能准确区分摩托车和汽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交警部门对驾驶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个人只能拥有一本驾驶证。持证人有多个准驾车型的,均合并记载在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上。
本案中,老陈并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只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小型汽车驾驶证,其若想驾驶二轮摩托车,还应当依法向车辆管理所另行提出申请。在经过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会向老陈核发新的准驾车型为C1E的驾驶证(合并在原证上),取得该驾驶证后,老陈才能驾驶其二轮摩托车。
当持证人实施了特定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已不具备继续持有驾驶证的条件时,交警部门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该行政处罚实质上是取消其继续驾驶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的资格,从而避免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也就是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而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本质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基于交警部门有理由相信,若允许已经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继续驾驶机动车将很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这是对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也是对保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预防性措施。
因此,老陈在本案中抗辩称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交警部门不能吊销其准驾车型为小汽车的驾驶证,该说法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即使老陈取得了摩托车驾驶资格,其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亦会导致其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更何况其还是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法官:机动车驾驶员应恪守安全理念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实现立法目的有赖于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在内的所有交通参与者依据交通法律法规的通力合作。
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因机动车危险性更高,持证人更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伴随社会的大力普法,醉酒驾驶汽车的危险性已经较为深入地印入驾驶员的脑海,但不少人对于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尚未有清晰的认识。
特别提醒所有的摩托车驾驶人,要加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理解吊销驾驶证的法律含义,驾驶摩托车也应持证驾驶,恪守“酒后不驾驶”的安全理念,对自己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让家人安心,对社会负责。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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