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城区空气和环境卫生质量,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噪声和地面渣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2025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禁燃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东至赤马港街道夏龙铺社区;南从赤马港街道莲花塘村起,经砂子岭社区、赤马港社区,陆水湖街道青泉社区、锁石岭社区、泉门社区,蒲纺工业园区桂花树社区、六米桥社区、桃花坪社区止;西从蒲圻街道红旗桥社区起,经大田畈社区、凤凰山社区、斋公岭社区至望山社区止;北从赤马港街道营里社区起,经周画岭社区、木田畈社区至夏龙铺社区止的环形区域。 (二)上述区域外的下列地点: 1.机关办公场所; 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4.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文物保护单位。
三、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1.在房屋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抛掷; 2.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 3.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4.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坚决抵制违法燃放行为,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五、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及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予以批评教育,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照前款予以处罚外,并由相关单位依据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责令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3.根据《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查实的,每次奖励200元,并严格保密。举报受理电话:110。 特此通告。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