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31日电 (记者 张蔚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31日对外公布。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解释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行贿者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想必,是希望从字典中抠去这个“贿”字罢。
当然,一些人为达到某种目的,因此不惜血本而行贿者,给予适当的处罚,是不错的。好比说自己是一个搞建筑的老板想拉到某项工程,好比说希望凭关系而进入更好的单位等,都有可能有行贿行为的发生。对这些行贿行为,给予处罚,百姓应该是会拍手称快的。 然而,中国是一个人情的中国,是一个关系的中国。倘不行点贿,恐怕便难办成事情。比如说孩子按要求是可以进入某某学校就读的,但因为没有行贿,便有可能会被拒之校门之外。比如说贫苦百姓按要求是可以分得一套廉租房的,但因为没有行贿,这房可能就分给关系户了。在这种情况下,你说,百姓不行贿,成吗?
我估计,没有行贿,想达到自己的目的的,可能是少之又少。而我们更有一种想法,明明别人不符合条件,为何可以达成他们个人的私欲呢?这不外乎,可能是因为他人有行贿的行为发生了。为了能达到一种“正常”竞争,一些本不愿意行贿的人,也便走上了行贿之路,这就是我所说的“被行贿”了。
那被行贿的人,我们说他应该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吗?如今有法律规定,那么定然是要受制裁的了。然而,我们还会不会考虑,倘有受贿者看不起行贿者行贿的数目,而举报行贿者,那行贿者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更何况行贿者是被逼无奈而行贿的。
我们知道,受贿者是有罪的,是应该要追究责任的。但对行贿者也要这样追究责任,这法律似乎太有些不公平了。
我们知道,“贿”不是好事情,那么怎么才能让“贿”的行为不发生或尽量少发生呢?个人认为,与其这样追究责任,倒不如建立一个检举免责制度,即行贿者行贿后,可以举报受贿者,那么,行贿者不被追究责任。而受贿者呢?如果感觉自己被迫受贿后,不防也举报一下行贿者,这对行贿者也有制约作用。
当然,国家的法律并非在我的掌握之下,我只不过是渴多了点,又在此胡言乱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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