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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田律师关于工伤保险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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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田律师,您好!本人粗略地看了一下《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由于条例中好多用的都是专业术语,不是很明白, 在这里向您咨询几个工伤方面的问题,先谢谢了!
1、第三十四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个说通俗一点是由谁来支付呢?支付是否存在期限问题呢,是否会过期作废不再支付了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的是什么费用呢?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这个工资标准由谁来提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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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31 23:25 | 只看该作者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第三十五条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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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4 20:20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3-31 23:25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 ...

谢谢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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