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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文苑] 【赤壁市影视家协会章程】第五章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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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赤壁市影视家协会章程】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如发现违犯,除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根据情节轻重,必要时予以撤职,并在本会永远不再担任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市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市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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