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碰到“婚姻”这个词,而这其中最让我一头雾水的就是“彩礼”这俩字儿了!今天又看到条新闻,说什么准妈妈准新娘因为不满准爸爸准新郎给出的彩礼钱,就一把火把结婚用的新房给烧了,真是让人觉得太不可思议了!“彩礼”这俩字儿真的就这么重要吗?搞得我不得不查一下这俩字儿的真正含义啦。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唉,两个人之间若有真爱,这俩字儿就千万不要提出来,原本100分的爱情碰到了这俩字儿还能否及格,还真是个问题!难怪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呢!
“买卖婚姻”,令人恶心的所谓“风俗”!!!简直玷污了这个原本很有价值的词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