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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如何融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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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3 21: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农民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呈现出组织模式多元化、产业种类区域化以及利益机制分散化的发展态势。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合作社通过自身资源的组合,将产品的生产、技术、营销和分配等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提高了产品生产质量,又提高了连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不仅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获得了规模效益,而且也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竞争地位,改变了以往农民“单枪匹马闯市场”的被动局面,较好地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已达百万家。蓬勃发展的农民合作社正在带动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小生产”走向“大市场”,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走向专业合作经营,成为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支撑。然而,农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和运输,注册资本少,缺少可供抵押的资产,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信贷资金,导致许多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或者陷入经营困境。
  
    概括起来,当前金融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制约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合作社自身资金实力弱导致信贷准入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部分是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其产权组织形式一般是自下而上参股,社员是最终所有者,“一人一票”决定重大事项,其主要经营目的是以为社员服务为主,盈利目的为次,这与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相悖。由于社员入股股金不享受红利,很多农民优先选择将钱存在能享受存款利率的商业银行,而不是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融资功能受到限制,资金规模无法扩大制约了其本身所应发挥的作用。
  
     二是合作社各项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导致贷款风险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典型的草根经济属性决定了其金融需求笔数多、期限短、时间急,同时存在缺乏正规财务报表、抵质押物匮乏等特点,与正规金融机构基于正规财务报表的审查和有充分抵、质押物保障等贷款发放条件难以匹配。此外,基层担保中介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支持和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三是绝大部分涉农金融机构缺乏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认识,没有把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主要对象。涉农金融机构目前大多没有建立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档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没有形成,金融对其信贷支持缺少信用信息支撑。

      同时,涉农金融机构并没有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量身定做或衍生符合其要求的金融信贷产品,既没有固定资产融资产品,也没有流动资金融资产品,仍沿用传统的小额信用、联户担保贷款等方式,难以满足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组织需要。
  
      由上可见,融资难是制约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破解这一难题需要有关部门与机构齐心协力,统筹解决。比如,浙江省近年来推出的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模式,非常值得借鉴。这一模式由供销合作社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市场问题,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农业产业的发展问题,由合作银行解决农业生产中的资金问题,其亮点在于通过整合信用合作、供销合作和农民专业合作的资源、组织与功能,打通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村合作组织建设这两个相互分割的领域,更好地服务于“三农”。
  
      大量历史事实表明,虽然农民的合作组织有很多种形式,但最有效的就是两种,一是以金融合作为核心的农民组织,一是以土地合作为核心的农民组织。比如,从台湾、日本、韩国等地的农村改革实践经验来看,鼓励农民,甚至只允许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优先发展,乃是其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
  
      现阶段,我国应考虑先扶持农民组织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问题。比如,给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合作金融一定的扶持保护期和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农民合作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再引入其他金融形式。如此一来,不仅能为农民自己提供金融服务,而且能最大限度地使金融服务环节的利润留在农村、留给农民。若让其他强势金融组织过早介入农村,这不仅会在金融服务环节分走农民的获利空间,还会导致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遭受严重冲击而可能再失发展良机。
  
       相比较而言,发展以土地合作为核心的组织形式从政策面看过于复杂。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即我国现在正经历着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城镇化,土地价值已今非昔比,现行征地制度很大程度上将不少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之外,未来城镇化进程,一定要让土地 “红利”更多惠及于农。因此,如何在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金融创新,尤其是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创新贷款模式,可以用土地为农民开启一扇财富之门,乃是业界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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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3-3 21:07 | 只看该作者
       总之,为了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有关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当前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我完善,建立农村新型合作体系;

      二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展开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创新贷款模式,量身定做或衍生符合其要求的金融信贷产品;

     三是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四是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限制,允许以农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经营;

     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探索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新途径;

      六是通过财政奖励等手段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信贷支持,

      七是国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开发新的融资担保产品和服务,为农村专业合作社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保证担保,为农村专业合作社融资创造更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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