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护陆水水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及《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将依法划定的陆水水库(赤壁区域)保护范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陆水水库(赤壁区域)保护范围。按水库设计洪水位56.5m(陆水大坝高程系高程)外延200m划定水库保护范围,其具体保护范围详见《陆水水库(赤壁区域)保护范围黄线图》。 二、在陆水水库(赤壁区域)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污染水资源和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陆水水库管理单位依法对陆水水库(赤壁区域)保护范围内污染水资源和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相关的镇(办、场)等单位(部门)应予以支持。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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