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调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发布时间:2015-05-22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阅读次数:208 日前,咸宁市政府正式下发文件,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按照规定,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咸安区390元/人/月、嘉鱼县380元/人/月、赤壁市360元/人/月、通城县315元/人/月、崇阳县300元/人/月、通山县325元/人/月。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3480元/人/年、嘉鱼县4530元/人/年、赤壁市3480元/人/年、通城县3410元/人/年、崇阳县3300元/人/年、通山县2460元/人/年。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咸安区6960元/人/年、嘉鱼县9050元/人/年、赤壁市6970元/人/年、通城县6820元/人/年、崇阳县6600元/人/年、通山县4920元/人/年。 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咸安区4870元/人/年、嘉鱼县6340元/人/年、赤壁市4880元/人/年、通城县4780元/人/年、崇阳县4620元/人/年、通山县3440元/人/年。 同时,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5%,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按月计算)的60%。即: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咸安区不低于255元、嘉鱼县不低于245元、赤壁市不低于235元、通城县不低于205元、崇阳县不低于195元、通山县不低于21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咸安区不低于175元、嘉鱼县不低于225元、赤壁市不低于175元、通城县不低于170元、崇阳县不低于165元、通山县不低于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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