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李大龙律师 于 2016-5-30 11:57 编辑
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随着社会的进步,企业与员工法制意识的提高,未交社保的情况越来越少,然而仍然存在部分少数企业存在侥幸的心理,能省就省,不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
目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险”,也就是俗称的“五险”,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前面三种保险由企业与员工按不同比例共缴,后两种全部由企业缴纳,国家政策正在逐步取消生育险,将其合并到医疗保险中。由于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占员工工资的很大一部分,是一笔很大的开支,于是有少数企业就在这上面做文章,不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社会保险,那么像这种情况,员工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解答:(十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提出补办、补缴的, 应裁决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五)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养老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医疗保险,可裁决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 失业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 工伤和生育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待遇。 (十六)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已缴费情况,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已经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并裁决用人单位应将其纳入单位参保缴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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