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控告者:沈胜霞身份证号:232622196608271021电话:0456-761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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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沈胜霞,是黑龙江省嫩江县海江镇曙光村农民,身份证号232622196608271021。不断通过网络实名举报控诉多黑龙江嫩江县国土局长张鹏飞和原嫩江县GA局长高峰。
一、嫩江县国土局长张鹏飞认可“黑龙江省最牛国有土地证”(嫩国用88999号)
张鹏飞局长认可虚假的面积为150公顷土地证助纣为虐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至今依旧逍遥法外,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分竟然得到提拔重用。
时任嫩江县GA局局长的高峰制造冤案,将我弟弟沈胜君关押了231天,放人了至今没有给予任何说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两级检察机关,面对国家利益严重受到损害和GA局长成为非法势力的打手乱抓无辜的诸多犯罪事实面前,国土局长张鹏飞和原GA局长还能继续逍遥法外吗?
一、我家开垦土地过程:
2000年春天,我父亲沈国堂从车向东(原黑河市国土局局长,因触犯刑律被判两年徒刑并缓刑)手里承包荒地开垦耕种项目,期限30年,我家给车向东承包费。并双方于2002年补签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车向东用黑龙江省龙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称龙达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从承包开始,我家购买了多台机械设备,雇佣大量人员,进行开垦并耕种,到2010年陆续开垦耕地120公顷,我家并按合同约定及交纳承包费。2008年嫩江县“五清办”清查土地时,经调查核实,将该块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龙达公司和沈圣君(我弟弟)
二、车向东因利益原因(非法骗取了国家巨额土地补贴、承包金)采取各种卑鄙非法手段,迫使我家失去了土地的承包权利,造成我家家人身伤害及巨大经济损失。
1、车向东雇佣嫩江社会人员李长明等十几个打手,手拿镐把和长刀,以黑龙江省龙川土地开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后经查实以假公章签的该土地承包合同,且该公司已于2010年8月在黑龙江省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说这地是他承包的,我家挡了他的财路。到我家地里把多人打伤(经鉴定沈胜弟两根肋骨打断)并将所有农机具砸坏,我家报案但李长明至今未被处理。
2、2011年5月30日,车向东找石巍(现任嫩江县大志林场厂长)代表自己用已注销的黑龙江省龙川土地开发公司作为原告在嫩江法院对我家提起诉讼,要求交还土地,赔偿土地补贴损失。后因我家查实原告公司已注销事实,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3、车向东无理起诉,假《土地证》出现,嫩江县法院枉法裁判:
2011年8月,车向东以个人名义(后我家查实,车向东根本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因其伙同石巍伪造了同样不具备主体资格已注销的黑龙江省龙川土地开发公司的假情况说明,并与现任嫩江县五清办副主任杨广生合谋将我家耕地底案篡改)向嫩江县法院起诉,请求收回我家承包开垦并耕种的土地150公顷,并提供一本嫩江县国土局2000年7月19日颁发的编号为嫩国用(2000)字第889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黑河市检察院查实该证为违法发放的假土地证)。嫩国用(2000)字第889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以无偿划拨方式出让给黑龙江省龙川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150公顷,期限是长期。嫩江县法院不顾上述造假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作出了全面支持车向东的错误判决。
4、2012年10月3日,车向东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利用姨家的弟弟时任嫩江县GA局长高峰将土地承包人沈圣君刑事拘留,并非法羁押长达231天,期间严刑逼供,在看守所中惨遭非人待遇,因我本人根本没有诈骗事实,不得已将我释放,但未履行结案手续,至今已三年,我家一直上告要求嫩江县GA局给予非法羁押的理由明确答复,并对被羁押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就相关责任人予以严惩。
5、黑河市检察院为何要抗诉嫩江县法院制造的冤案
嫩江县法院在审判车向东与我家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全部站在车向东的立场为其一方主持违法的诉求,接到判决之后,我家走上了抗诉上访之路。
我请求黑河市检察院介入此案,黑河市检察院为此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并且决定为此案提起民事抗诉。
以下文字定格于黑河市检察院的(2012)11号民事抗诉书。
“涉案土地绝大部分是沈圣君在承包后开垦的,应予确认,同时亦证明双方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是真实;车向东持有的‘88999’号土地证是非法取得的,嫩江县法院依据该非法的土地证判决争议地使用权归车向东所有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沈圣君的合法利益。”
关于嫩江县国土局颁发给车向东的“88999”号土地证为何是黑证,嫩江县法院的判决为何损害国家利益和我的合法权益,黑河市检察院用以下的理由陈述。
“第一,根据土地法规定,农业承包经营用地不能提供划拨土地方式取得,嫩江县以划拨方式出让给龙川公司的土地不合法,车向东个人以无权长期使用该150公顷的国有划拨土地。车向东收取了将本应归国家的2000年至2011年的承包费147000元,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将19万多的粮补款判给了车向东,损害了沈圣君的利益。”
“嫩江县国土局无论是依据法律还是政策均无权审核、批准和划拨150公顷土地的权利,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嫩江县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责任人应该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黑河市检察院在抗诉意见书中说:“应认定‘88999’号土地证无效,车向东收取的147000元承包费要收缴财政。通过调查还发现,‘88999’号土地证在嫩江县国土局无档案,证书来源不明,应属于国土局工作人员虚填所致,此证无效。”
6、嫩江县法院不理会检察机关的抗诉
土地承包纠纷有严格的审判程序,嫩江县法院的法官在立案审查此案和审判此案中是心知肚明的。
黑河市检察院在抗诉书中一针见血指出:最高法院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应当先有行政部门处理,嫩江县法院直接绕过了应该先由行政部门处理的这道门槛,直接进行审理程序违法导致了实体判决错误;嫩江县法院违反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将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将不应该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有民事枉法裁判之嫌。
车向东第一次以已经注销了龙川公司名义起诉,黑河市检察院是这样认定的:2011年5月30日,车向东以龙川公司的名义起诉沈圣君,其所使用的龙川公司印章属于伪造,车向东已经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感谢检察机关同样具有民事抗诉为民主持公道的职能,但是,黑河市检察院是在2012年9月提起抗诉的,嫩江县法院为此开庭审理了此案,两年多过去了,此案一直没有判决。
黑河市中级法院面对嫩江县法院制造出来的冤案,究竟要何时才下达判决呢?
嫩江县国土局为车向东办理了“黑证”损害了国家和我的合法权益,始作俑者应该受到什么样的严惩呢?
三、上述我家遭遇的种种迫害至今未得到公正处理,在此我恳请领导,督促当地检察机关,对黑龙江省嫩江县国土局张鹏飞局长、原黑龙江省嫩江县GA局局长高峰(现任黑河市GA局领导)、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陶卫松的严重违纪及渎职行为立案侦查并予以严惩。
实名举报人:沈胜霞
0456-7618818 1530456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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