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提供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项目申请人不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委托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全套设计图纸);
5、施工许可文件;
6、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8、室内装修、用途变更需提供所在建筑首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法律文书复印件和产权合法证明材料,承租合同。
二、竣工验收提供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备案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需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另提供备案人身份证明);
3、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合格证);
6、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8、室内装修、用途变更需提供所在建筑首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法律文书复印件和产权合法证明材料,承租合同。
(注: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以上所有材料需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