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慧行小国 于 2014-5-27 17:14 编辑
尊敬的市劳动局领导; 我姓尹,是赤壁市常住居民,由于最近我爱人下岗在家,在与当年签订劳动的合同单位就失业保险补偿一事产生一些困扰,加之本人对相关政策不了解,所以借助热线平台反映一下我家的实际问题,期望您们给我们指点迷津。 我爱人的就职单位是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赤壁设立的赤壁购物中心,她于2009年九月经公司培训上岗就职一直到2014年五月份,实际工作年限是四年八个月,(有工资流水为证),而在2010年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份在黄商,另外一份在劳动局,我们手上没有合同原件,这些都是有案可查的。由于市政建设需要,自2014年五月份开始,赤壁购物中心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我爱人基本是在半失业的状况。 一人下岗,对全家正常生活产生很大影响,我们都是靠工资吃饭的普通民众,我爱人的失业保险是从2010年开始缴纳的,黄商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时间是2010年七月到2014年六月,出于上述原因,我们不知道2014年六月的失业保险缴纳了没有。 今天(27日)上午,我爱人去了市劳动局,想咨询一下具体的失业保险补偿事宜,当时劳动局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对我爱人说,她的失业保险补偿实际年限是两年;因为第一年没有劳动合同,不能计算时间。最后一年因为缴纳时间不到一整年,同样也不能计算,但实际上我爱人在赤壁购物中心已经上了四年八个月的班,今天我在网上查询了一下湖北省的失业保险补偿的有关规定,产生许多困惑和不解,如果按照劳动局那位同志的说法,我爱人余下的两年零八个月的劳动时间是怎么计算的,只是因为今年七月份的时限没有到,(只是还差一个月时间),就把一整年的补偿时间忽略不计,这个规定合乎情理法吗? 我只是说出我的困惑,事实上我们不知道究竟去问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得到您们的回复,衷心感谢! 此 致 敬 礼! 居民;小尹 电话号码;1387215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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