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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传谣——可不是拘留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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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15: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微信作为当前最普遍的自媒体形式,方便了人们迅速获取新鲜的资讯和知识,但是有些人处于不同的动机,利用微信散播谣言,并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以下是近期因微信传谣被法律处罚的真实案例:

1、4月3日杨某某在未经核实信息真伪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传播“雄安第一跳”不实图文消息,引发网民传播。4月6日,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杨某某,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日。

2、孙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4月8日,容城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孙某。经查,4月7日凌晨,孙某在其所在的“中奖分红微信群”中首发涉及雄安新区谣言信息,引发网民传播。4月9日,容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3、4月2日,容城县城关镇肖某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关于安新某村搬迁明白纸的图片谣言信息发布到朋友圈,引发网民转发。4月8日,容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4、5月14日,尤某在某微信群收到一条“长子北流发生特大死亡事故,十二个小学生放学后到河里游泳……”的消息将微信内容重新编辑后发布到自己所在的微信群和QQ空间,导致该谣言信息迅速在网上传播。5月20日,行唐警方将涉嫌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尤某某依法行政拘留。

5、朱某某天看到一条关于偷小孩器官的信息后,将信息稍加改动,然后发到朋友圈中制造谣言的犯罪事实。怕人们不重视,她还署上了属地派出所之名,目的是想通过这样的消息告诫父母看管好孩子,不要让其乱跑,却不曾想到她发出的这一条虚假消息,竟一夜之间“火”了朋友圈,朱某自己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被静海分局刑事拘留。

5、沈某系某房地产项目的销售经理,其为促使客户尽快完成正式签约、缴足剩余款项,从而提高团队销售业绩,于2016年在自己手机中编辑了虚假的房产新政信息“已接到通知,由于最近土地拍卖价格过高,市委将于下周召开各部门会议,计划于9月份起调整银行贷款政策,未办未审完的贷款合同请催促尽快办理,这次的信贷政策收紧力度很大”,接连三次发送至某微信群,并要求下属业务员将该虚假信息告知自己客户。该条虚假信息短时间内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评论及数十家媒体报道,系导致2016年房地产市场出现非理性购房情绪的谣言之一,造成政府部门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启动重大舆情处置预案,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公告、辟谣帖,以消除谣言产生的不良影响。2016年9月6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6、曾X负责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编辑工作。2015年10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从他人处接收一段视频,并转发于公司内部群,附文字描述称视频内容系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命案致七人死亡。曾X为了提高其负责的公司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从而收取广告费用,在明知该视频的真实事件系一起交通事故后,仍使用公司电脑将视频内容截图并编辑文字说明,以“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为标题制作了一则虚假信息,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对公众发布。该虚假信息点击阅读量超过十万次,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外出务工人员对家乡的社会治安及当地政府工作不满。阜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曾X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7、张X利用其QQ号码, QQ群里发布PS后的国家领导人的照片,配上虚假信息和关于抨击社会舆论制度的文字并散布国家领导人的谣言。又在某微信群里煽动业主去物业闹事,发布恐吓照片,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在群内发布反社会舆论视频和散布谣言。柘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8、2013年8月,杨某甲为报复被某公司解职一事,在其住处捏造有关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因X招标问题向原市委书记行贿等虚假信息,并利用互联网将该信息公开发布在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被告人杨某甲又通过微信将该信息发给该公司原同事。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以上案例均是真实的案例。

石家庄专业刑事律师封国强提醒广大网民微信朋友圈里的消息不是随便发的,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就有可能触犯法律,轻者被行政拘留,重者会被判刑。

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信息网络属于公共场所。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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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1-10 20:32 来自0715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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