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二)申领对象及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1年; 2、非本人意愿已中断就业(即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重新就业要求。
(三)申报材料 1、失业人员名单(单位盖章) 2、单位证明(入职时间、从事岗位、解除时间、解除原因) 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一联) 4、就业创业证(复印第2、3、6面) 5、身份证复印件(正反)2份 6、一寸照片2张 7、本人建行卡(加身份证正面复印件1份)
(四)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在中断就业后,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之内将以上资料报送至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由窗口经办人员对其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进行审核,计算享受待遇期限,对符合享受条件人员进行申报登记,次月月发放待遇。
(五)受理单位及联系话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失业保险股 0715-5332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