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辱骂他人 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吗?
日前 广东惠州一女子 在朋友圈辱骂前男友 被法院判决发道歉朋友圈!
女子在朋友圈辱骂前男友
据悉,惠州的某琴和某伟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某伟曾经承诺给某琴报名参加健身训练班,但某伟未兑现。因后来联系不上某伟,2019年9月,气愤的某琴使用自己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怂货!你爸妈的老脸都被丢尽了!”,后将某微信群聊内容截图发朋友圈,聊天内容涉及辱骂某伟的语句。
图源惠东县人民法院
某伟认为某琴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且给自己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故诉至法院。
被法院判决在朋友圈里发道歉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自然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某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存在侮辱性字眼,对某伟人格尊严造成损害,某伟诉请某琴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该信息已删除,某伟诉请被告在微信朋友圈道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某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向小伟道歉的信息并保留七天消除影响。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某琴的行为侵犯了某伟的名誉权,依法应消除影响,故判决某琴再次在朋友圈范围内发布道歉信息。
近年有不少在朋友圈辱骂他人后被处罚的案例:
2019年,重庆男子皮某先后两次在微信朋友圈对柳某进行谩骂,并配上柳某照片。经法院审理,皮某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皮某被判处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提醒:除辱骂、诽谤外,这些行为也不得在朋友圈“现身”!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应谨言慎行 切勿因一时气愤 而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惠州县人民法院等 本帖最后由 1562328617 于 2020-7-20 11:1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