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赤公(交)罚(告)【2024】第001号
兹有违法驾驶人张阳阳、李建军,因交通肇事被查获并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张阳阳,身份证号码421281199402221113,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经我单位查明, 2019年6月5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阳阳驾驶一辆号牌为鄂L6K110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赤壁市黄龙路口到赤壁市新街口,途经陆水湖大道音乐魔方路段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阳阳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经调查,张阳阳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经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阳阳犯交通肇事罪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违法人张阳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被告知人:李建军,身份证号码422323197510063515,准驾车型:B2。
告知内容:
2019年8月3日23时28分,违法行为人李建军驾驶的一辆号牌为鄂L69023重型厢式货车,从武深高速赤壁西收费站到赤壁市城区方向,途经台小线路段1102KM+880M路段时,撞倒了正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人,工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李建军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经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建军犯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李建军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限制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上述被告知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赤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联系人:张警官,联系电话:07155350023,苑警官,联系电话13707246908);如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
以上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赤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