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昨日,记者从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12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00元、750元两个档次。 据介绍,此次调整是1995年湖北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七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咸宁市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70元调整为9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0元调整为8.5元;赤壁、嘉鱼和通城、崇阳、通山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670元、600元统一调整为75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0元、6.5元统一调整为7.0元。
根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能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单价等方式,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者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部门将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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