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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处朱少中有期徒刑10年。 此前,朱少中在公开场合始终保持着清廉、干练、上进的正面形象。因此,朱少中又被称为“双面贪官”。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称,朱少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朱少中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51.4875万元(已减去退还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赃款3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制日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得的二审判决书中显示,之所以刑罚有所减轻,是因为朱少中向办案机关揭发了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揭发的案件线索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他在因涉嫌滥用职权而被省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对其受贿犯罪部分应以自首论。
判决书中还详细列出了朱少中14项受贿事实及一项滥用职权事实。通过判决书可以看出,朱少中利用职务便利,不仅帮人承揽工程、协调贷款、减免税务、安排职务,甚至以官职权威帮人催讨工程欠款。
在多个领域进行权力寻租
二审判决书证实,朱少中涉案,主要与当地房地产开发商齐某有关。
在工程建设、地产开发中,为当事人牟取利益,是朱少中将手中权力用于寻租的主要方式。
判决书披露,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原湘潭县规划局停薪留职干部齐某在承接湘潭县一中整体搬迁A标段土方工程、湘潭县“中白”土地整理项目、从“锦绣湘江”置换40亩土地给齐建平所在的“南海公司”等方面牟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齐建平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9.6万元、美元两万元。
2006年至2009年,朱少中为湖南金芙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在湘潭县易俗河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谋取利益,先后收取贿赂10.5万元;
2005年至2008年,朱少中为湘潭盛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在海棠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上牟取利益,先后收取贿赂人民币7万元、美元1万元;
湘潭县第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彭某为使其在湘潭县银杏北路旁的地块升值,向朱少中请托,希望能尽快确定在银杏北路两旁建设步行街的项目。朱少中为此先后收受了12万元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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