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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9月起上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 |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13-09-11 07:56:00 进入论坛 查看数字报 编辑:zhusijia | | 本网讯 (记者 庞赟 通讯员 刘虹)9月1日起,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上调。其中市直和咸安上调120元/月,涨幅约为12%,南三县上调150元/月,涨幅约为17%,赤壁市和嘉鱼县上调270元/月,涨幅约为26%。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档,2011年12月1日调整之后的标准为:市直、咸安900元,赤壁市、嘉鱼县、通山县、崇阳县、通城县为750元。
此次调整之后,我市市区(市直、咸安)、赤壁市、嘉鱼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20元/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应为11元/小时、9.5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法规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调整之后,用人单位用人时,不得低于这一标准。劳动者发现有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据悉,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我市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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