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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制售假药不止于打击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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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07: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GA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协调指挥广西、湖南、安徽、河南等地GA机关和药监部门,破获一特大制售假劣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疫苗等假药系列案,捣毁制假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11月3日《京华时报》)。
  药品是极其重要的特殊商品,关系到公众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制假售假行为无异于谋财害命。此次特大制售假药案破获,堵死了危害源头避免更多的人受到伤害,的确值得称赞。但考虑到假药的危害性,破获生产源头之后,更要做好流向控制,使消费者免受更大的伤害。
  诸如人用狂犬疫苗之类的预防药,其本身有着严格的流向渠道,完全可以做到追根溯源,然而如此严格的程序要求与限制,何以给了制售假狂犬疫苗者以机会?很显然,基层医疗使用单位见利忘义沦为利益寻租者,使得假药有了存在的空间。
  人用狂犬疫苗一般使用于被动物咬伤之后的补救措施,这样的“救命药”如果出现了问题,意味着被接种者感染狂犬病的风险大大增加。中国属于狂犬病高发国家,因病致死的人数居高不下,假若接受了假药的注射,有多少使用量意味着就有多少受害者的存在。当务之急是,应对药品流向进行逐一查实,以便进行相应的补救,一方面既能确保接种者最大的知情权,让他们能够及时参与后续的处置,比如重新注射等等;另一方面又可以给民事维权创造条件,通过侵权索赔维护自身权益,加大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
  目前,后续的流向控制还做得差强人意,对生产者进行刑事处罚之后,对售假和使假者缺乏对等的跟进处理,即便有也多为行政性补缺,而没有将假药流向及最后的使用情况公之于众,让公众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更遑论据此向销售者和使用者进行索赔维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追责手段,应当共同追究,若是重刑事和行政,少了最重要的民事责任追究,如此制度短板会导致违法成本下降,遏制违法冲动的效果弱化,更重要的是,个人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特别是受到假药伤害的群体,最后成了被遗忘的对象。这对他们来说,其实等于再度受到了伤害。

2013年11月04日06:49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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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4 07:58 | 只看该作者
严厉打击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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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07:58 | 只看该作者
严厉打击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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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09:02 | 只看该作者
必须加大打击力度,重罚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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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09:04 | 只看该作者
日语教室 发表于 2013-11-4 09:02
必须加大打击力度,重罚重判。。。

谢谢领导批复    照办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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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09:04 | 只看该作者
wei314816005 发表于 2013-11-4 07:58
严厉打击假药。。。

谢谢回复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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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1-4 09:11 | 只看该作者
慧行小国 发表于 2013-11-4 09:04
谢谢领导批复    照办    呵呵

小国老师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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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1-4 09:31 | 只看该作者
严厉打击假药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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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09:3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这是今天第二波攻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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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09:3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帅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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