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残疾人日
每年12月3日的“国际残疾人日”(World Disabled Day)是一年一度的活动,旨在促进人们对残疾问题的理解和动员人们支持维护残疾人的尊严、权利和幸福。1992年10月12日至13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举行了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首次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特别会议。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2月3日定为“国际残疾人日”(International Day of Disabled Persons)
尊重残疾人,纸上权利要变成现实权利
12月3日是第21个“国际残疾人日”今年国际残疾人日的主题是“消除障碍,为所有人创造一个包容和无障碍的社会。”每到国际残疾人日前后,各地照例会举办各种活动,各级领导也频频到残疾人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到处是“关爱残疾人”的标语和横幅,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也会刊出、播出相关的新闻报道。这无疑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问题的关注,但是仅有这些关爱活动还是不够的,毕竟“关爱”代替不了“尊重”。
20多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效,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也有明显改善,但是社会对待残疾人的态度整体上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社会对待残疾人基本上还是处于从“医疗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各地在“国际残疾人日”举办的各种“关爱残疾人”的活动,虽然有助于引起社会对残疾人问题的关注,但是这些活动与尊重残疾人权利、改善残疾人状况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尊重残疾人,就是要消除针对残疾人的各种歧视。歧视源于偏见。残疾人的残疾,特别是部分残疾人的反常行为,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但是,歧视残疾人的根源更多是人们内心对残疾和残疾人的偏见。因为这种偏见的存在,残疾孩子无法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残疾大学生难以找到工作岗位,残疾人难以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尊重残疾人,就是要让人们对残疾有正确的认识,逐步消除社会各领域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充分尊重残疾人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价值和贡献。
人类社会对待残疾人的态度经历过三个阶段的转变。在第一个阶段,认为残疾是一种个人缺陷,社会需要通过医疗手段来治愈残疾,或者通过康复手段来消除这种缺陷;残疾人因此被认为是一个病态的、不能独立生活的群体,社会需要给予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救济。这种认识被称为是“残疾医疗模式”。在第二个阶段,认为残疾不仅是个人的缺陷,也是社会环境的障碍造成的,应当创造一个更加适合残疾人参与的社会环境,而不应当让残疾人来适应社会。这种认识主要是伴随着上世纪中后期国际残疾人运动的兴起而产生的,被称为是“残疾社会模式”。在第三个阶段,认为残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残疾人不仅是社会的参与者,更是各种法定权利的享有者;社会应当真正尊重残疾人,把残疾人作为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主体。这种认识主要是伴随着本世纪初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制定产生的,被称为是“残疾权利模式”。这三种模式的转变,显示了社会对待残疾人态度的逐步改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真实写照。1992年10月14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设立国际残疾人日的决议,初衷就是引起全球范围内对残疾人问题的关注,切实尊重残疾人的权利,采取持久有效的行动,改变残疾人的处境。20多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效,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也有明显改善,但是社会对待残疾人的态度整体上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社会对待残疾人基本上还是处于从“医疗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各地在“国际残疾人日”举办的各种“关爱残疾人”的活动,虽然有助于引起社会对残疾人问题的关注,但是这些活动与尊重残疾人权利、改善残疾人状况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尊重残疾人,就是要消除针对残疾人的各种歧视。歧视源于偏见。残疾人的残疾,特别是部分残疾人的反常行为,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但是,歧视残疾人的根源更多是人们内心对残疾和残疾人的偏见。因为这种偏见的存在,残疾孩子无法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残疾大学生难以找到工作岗位,残疾人难以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尊重残疾人,就是要让人们对残疾有正确的认识,逐步消除社会各领域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充分尊重残疾人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价值和贡献。
尊重残疾人,就是要促进残疾人各项权利的实现。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生活、无障碍等领域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后,我国积极开展涉及残疾人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以期与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保持一致,从而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立法保障。将“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中的权利,需要政府和社会采取更多有效措施,才能促进残疾人真正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确保残疾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尊重残疾人,就是要为残疾人提供制度性的保障。目前,我国残疾人家庭收入只有社会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残疾人在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支出又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按照我国新的贫困标准2300元计算,40%以上的农村残疾人都在贫困人口之列。国际残疾人日、助残日、春节等节假日举办关爱残疾人活动,走访慰问残疾人,虽然可以解决残疾人的一时之需,但终归不是长久之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解决残疾人贫困问题的制度性保障,妥善解决残疾人在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交通等方面面临的困难。
尊重残疾人,就是要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举步维艰”,出不了门、上不了车、进不去楼、难以获得有效服务的状况屡见不鲜,这不仅侵犯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不仅在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了无障碍建设内容,而且今年国务院还专门颁布实施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期实现残疾人在物理环境、信息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无障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应当充分尊重残疾人的无障碍权利,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促进残疾人能够全面、充分、无障碍地融入社会生活。关爱残疾人很必要,但我们更应当以实际行动尊重残疾人,促进残疾人的权利实现,让8500万残疾人和我们同在蓝天下,共享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