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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出现奇葩考题:草泥马属于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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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7 17: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京大学刑法学期末考试,曾有一道选择题的选项是:“甲骑着草泥马抢夺乙的提包。因为草泥马可以咬死人,故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这个说法是对是错呢?  这道题让考生们啼笑皆非。对这道题,出题者、南大法学院黄旭巍老师揭晓答案,“这个选项应判断为错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并没有‘抢夺罪’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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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2-7 18:07 | 只看该作者
这些 草泥马 出题者 是滥竽充数 的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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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19:08 | 只看该作者
难道不是脑筋急转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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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19:24 | 只看该作者
草泥马是河南语音操你妈,屌丝也是河南语音屌毛的同义词,那些个脑袋被门夹了的竟然把这些低俗的词语作为网络热词到处显摆,还拿出来作为考题,我操。。。。。真是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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