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鄂政发〔2020〕1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专用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道路、在建工地的临时消防车道路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定,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规范车辆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政务平台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三)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消防车通道进行确认;
(四)负责将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消防救援机构累计查处3次(含)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市政工程时,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消防规范内容;
(三)加强停车场用途变更管理;
(四)加强对未按照规划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不达标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中项目的现场检查中,如含有消防车通道内容,应当着重审查消防车通道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以保证其使用功能;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三)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消防车通道标识化工作;
(四)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依法处理流动商贩、店外经营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三)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设置停车场时,应当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规范车辆停放位置;
(二)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依法予以处罚、拖离;
(三)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检查监管单位的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二)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违法设置限高杆、水泥桩等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固定设施。
第十四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者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五条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设置消防车通道的标志、标线、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沿途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二)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消防车道禁止占用”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消防车道禁止占用”警示字样。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可以依法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当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应当及时纠正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快速移车设备,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时,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三)对夜间停车进行巡查、检查,住宅区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者举报箱;
(五)对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快速移车设备,紧急情况下配合挪移机动车。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市场区域内规划停车位时应当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商户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建立消防车通道联合执法机制,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其信用档案,加大曝光力度,强化舆论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国家和省级层面有新规定出台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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