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论坛

标题: 关注永邦业主维权事件(已自行删除) [打印本页]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1 00:42
标题: 关注永邦业主维权事件(已自行删除)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3-4-6 00:33 编辑

      
     自发帖以来,感谢众多网友的关注与支持。
     此贴纯属自行删除......
    今后,无论涉及什么样的事件和案情,网友们在维权时都必须合理合法,遵守法律规定。
    特别是不能实施聚众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再次感谢网友们的支持。
                                                      2013年4月5日晚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1 00:53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3-3-21 01:01 编辑

一个一个的打字,而且是拼音输入,打完后感觉好辛苦。
只是希望事件能够得到重视,能够让永邦的业主们安居乐业。如果是这样,再辛苦也值。
坐沙发休息会儿吧。
作者: 带个问号    时间: 2013-3-21 00:57
田律师嗯还不困咯?唉!达个版主当到还有蛮恰亏哦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1 01:01
带个问号 发表于 2013-3-21 00:57
田律师嗯还不困咯?唉!达个版主当到还有蛮恰亏哦

做版主是件苦差事,很辛苦。谢谢朋友的关心
作者: 赤者    时间: 2013-3-21 01:13
选址相邻权利人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这个应该是以业主组委会的意见为主吧,永邦3分之2的业主投票结果才能决定该医院的去留,任何单位及组织是代表不了的。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1 01:14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3-4-6 00:47 编辑
赤者 发表于 2013-3-21 01:13
这个应该是以业主组委会的意见为主吧,永邦3分之2的业主投票结果才能决定该医院的去留,任何单位及组织是 ...


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实施聚众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作者: 赤者    时间: 2013-3-21 01:16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3-21 01:14
两个不同的程序

愿闻其详。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1 01:18
赤者 发表于 2013-3-21 01:16
愿闻其详。

说的不对的地方还望指点
作者: 赤者    时间: 2013-3-21 01:26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3-21 01:14
两个不同的程序,一个是行政部门审批过程;另一个是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

我也是这个意思,也许是理解
(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
这句话时有错误,你是专家,指点我谈不上。辛苦了!
作者: 挖煤哥    时间: 2013-3-21 01:46
      谢谢田律师!
    从网友传上来的有关环评资料来看,此医院建设是不合法的。另从人性角度出发,把医院建在小区裙楼,引起公众恐慌,是不合适的,且国内已有几起类似因业主不同意而停建的先例。
    在此,郑重提醒相关建设单位,永邦作为赤壁市曾经最高档、最大型的小区,众多业主中不乏富贵之人,切勿玩火自焚!
    同时呼吁所有永邦业主继续以合法的方式维权,毕竟医院建成后对大家生活都会有影响。
作者: 博ge    时间: 2013-3-21 07:21
温馨提醒:遵守法律法规,理性发言、文明用语!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1 07:44
博ge 发表于 2013-3-21 07:21
温馨提醒:遵守法律法规,理性发言、文明用语!

围观就是力量
作者: 一波    时间: 2013-3-21 08:03
田律师辛苦了!
作者: 赤壁最底层    时间: 2013-3-21 08:09
业主是以户为主,还是按资产来算哦,比如说30万一份发言权,90万3份发言权
作者: 将你军    时间: 2013-3-21 08:17
这个可以详谈!田律师辛苦
作者: 八月的烈日    时间: 2013-3-21 08:31
到底是律师,说起来有条有理
作者: 四角裤    时间: 2013-3-21 08:34
围观,但是希望业主把事情解决
作者: 钱丫丫    时间: 2013-3-21 08:52
凌晨12点:42分钟,佩服田律师的敬业精神!感谢,田律师在百忙之中,为永邦业主维权,指明一条光明大道!掐亏了,田律师!!
作者: 鄂南才俊    时间: 2013-3-21 08:57
赞田律师一个,是赤壁真男子汉!

作者: 鱼儿妹妹    时间: 2013-3-21 09:53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3-21 00:53
一个一个的打字,而且是拼音输入,打完后感觉好辛苦。
只是希望事件能够得到重视,能够让永邦的业主们安居 ...

田律师,辛苦了。。。。感谢中。。。
作者: 朵朵花儿开    时间: 2013-3-21 10:04
感谢田律师!支持挖煤哥!
作者: 后来2004    时间: 2013-3-21 10:28
把田律师的贴子顶起来
作者: 提刀夜行    时间: 2013-3-21 12:34
路过帮顶   
作者: 花香常漫    时间: 2013-3-21 13:59
赤壁最底层 发表于 2013-3-21 08:09
业主是以户为主,还是按资产来算哦,比如说30万一份发言权,90万3份发言权

怎么只要是关于永邦的贴,都少不了这个恶心的,上窜下跳,整个一跳梁小丑,什么玩意,骂你都觉得丢份
作者: 无求至乐    时间: 2013-3-21 14:53
感谢田律师,照这样说来,规化,卫生的该有人出来说个话了!
作者: 老衲好寂寞    时间: 2013-3-21 16:10
古道热肠!辛苦了!
作者: 挖煤哥    时间: 2013-3-21 17:29
朵朵花儿开 发表于 2013-3-21 10:04
感谢田律师!支持挖煤哥!

还是支持道德与正义吧!
作者: 朝阳。    时间: 2013-3-21 19:52
田律师好样的。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1 20:10
一波 发表于 2013-3-21 08:03
田律师辛苦了!

谢谢一波的支持与鼓励,维护公平与正义--义不容辞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1 20:12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3-4-6 00:19 编辑
鱼儿妹妹 发表于 2013-3-21 09:53
田律师,辛苦了。。。。感谢中。。。


安居乐业乃民之所盼,民之所想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1 20:20
赤壁最底层 发表于 2013-3-21 08:09
业主是以户为主,还是按资产来算哦,比如说30万一份发言权,90万3份发言权

公平公正程序合法确保依法行政。
感谢朋友的围观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1 20:21
钱丫丫 发表于 2013-3-21 08:52
凌晨12点:42分钟,佩服田律师的敬业精神!感谢,田律师在百忙之中,为永邦业主维权,指明一条光明大道!掐 ...

举手之劳务须言谢,何况还是热线的版主
作者: zhangzc23    时间: 2013-3-21 20:23
估计输入法使用得很熟练,打这么多!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1 20:24
zhangzc23 发表于 2013-3-21 20:23
估计输入法使用得很熟练,打这么多!

不好意思,五笔弄不好,只好打拼音了。谢谢朋友的围观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1 20:27
后来2004 发表于 2013-3-21 10:28
把田律师的贴子顶起来

感谢朋友的鼎力支持
作者: 江湖医生    时间: 2013-3-21 20:38
永邦开发商丶老板黑心肠丶和谐好家园丶要把医院䢖丶为了一己利丶竞把百姓伤丶告戒后来者丶莫在此购房丶上访路漫漫丶任重道而长丶业主齐心力丶唯权争到底!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1 20:43
江湖医生 发表于 2013-3-21 20:38
永邦开发商丶老板黑心肠丶和谐好家园丶要把医院䢖丶为了一己利丶竞把百姓伤丶告戒后来者丶莫在此购房 ...

维权行为要合理合法,据理力争。谢谢朋友的围观
作者: 春天里的旋律    时间: 2013-3-21 20:53

作者: 江湖医生    时间: 2013-3-21 21:18
田老弟丶辛苦你了丶戴个眼睛挑灯夜写丶注意身体丶真希望你也能住在永邦丶那我们就有一个好律师了丶
作者: 六中回忆    时间: 2013-3-21 22:47
确实辛苦,我看得都辛苦。
作者: 鱼油深海    时间: 2013-3-21 23:07
佩服,辛苦了,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2 16:23
鱼油深海 发表于 2013-3-21 23:07
佩服,辛苦了,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许多事情如果把权力置于阳光下,至于监督下,很大程度上减少民众的不信任感。感谢朋友的围观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2 16:23
六中回忆 发表于 2013-3-21 22:47
确实辛苦,我看得都辛苦。

谢谢朋友的关注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2 16:26
江湖医生 发表于 2013-3-21 21:18
田老弟丶辛苦你了丶戴个眼睛挑灯夜写丶注意身体丶真希望你也能住在永邦丶那我们就有一个好律师了丶

发帖子的目的是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一些绵薄之力。
希望永邦的业主们齐心合力,拧成一股绳。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2 16:46
鄂南才俊 发表于 2013-3-21 08:57
赞田律师一个,是赤壁真男子汉!

感谢朋友的鼓励与支持,围观就是力量,网络舆论的力量更是蔚为壮观
作者: 鄂南才俊    时间: 2013-3-22 17:49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3-22 16:46
感谢朋友的鼓励与支持,围观就是力量,网络舆论的力量更是蔚为壮观

关键时刻能为正义和公平挺身而出,是值得尊敬的!再次赞扬田律师。虽然我不是永邦业主。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2 18:17
鄂南才俊 发表于 2013-3-22 17:49
关键时刻能为正义和公平挺身而出,是值得尊敬的!再次赞扬田律师。虽然我不是永邦业主。

在维护公平与正义的过程中,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朋友的支持让我倍受鼓舞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2 18:24
春天里的旋律 发表于 2013-3-21 20:53

感谢朋友的围观
作者: 花香常漫    时间: 2013-3-22 18:46
田律师辛苦了,看了帖子更有信心,谢谢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2 21:08
无求至乐 发表于 2013-3-21 14:53
感谢田律师,照这样说来,规化,卫生的该有人出来说个话了!

有关部门确实不应该保持沉默
作者: 破尘居士    时间: 2013-3-22 21:19
强势顶贴!田律师辛苦了啊,让我们网友都来支持哈!{:soso_e160:}{:soso_e160:}{:soso_e160:}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2 21:30
破尘居士 发表于 2013-3-22 21:19
强势顶贴!田律师辛苦了啊,让我们网友都来支持哈!

非常感谢,热线还有高人指点,可以多多了解。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2 22:06
花香常漫 发表于 2013-3-22 18:46
田律师辛苦了,看了帖子更有信心,谢谢

民意与权力的博弈曲折太多,永邦的业主们应当联合所有需要维权的业主,然后选出3--5名的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交涉。
作者: 赤壁勇敢的心    时间: 2013-3-22 22:19
田律师辛苦了。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2 22:21
赤壁勇敢的心 发表于 2013-3-22 22:19
田律师辛苦了。

感谢老总对热点事件的关注。能为永邦业主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意见,再辛苦也值。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2 22:39
谢谢赤者的加分鼓励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2 23:47
这篇帖子谈不上高论,如有牵强附会之处也是由于才疏学浅能力有限所致。有更好的方法与观点尽可展现,目的唯一:为永邦业主维权提供帮助
作者: li651231    时间: 2013-3-23 07:53
格林医院
关于永邦格林商住楼开设医院引发群体事件的几点看法

       近些时,有关网友在【爆料台】发帖称永邦格林商住楼建设医院引发业主群起维权事件,网友鱼儿妹妹发帖【永邦 黑幕 医院 最新进展】;网友钱丫丫发帖【永邦医院事件业主讨说法,信访哥说医院冒得污染】。上述网友的帖子贴的图片真实反映出业主维权状况以及该楼盘的一些信息。出于职业缘故,本版主一直是在关注【永邦医院事件】的进展。
       永邦格林商住楼建设医院的事件不仅仅引发群体事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之所以引起业主们巨大而强烈的反对浪潮,足以反映出永邦医院事件可能涉及到的种种法律和程序问题。本版主针对网友所发贴子和图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谈谈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正确之处还请各位网友多多批评指正。

      第一,需要确认的基本事实

     在做法律规定的评析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一个事实,这个事实的确认关乎以下观点成立以及正确与否。
在购买永邦格林商住楼的商住房时,各位业主手里所保存的合同书、楼盘的宣传资料、开发生对楼盘商住性质的公示平面图以及一些宣传图册资料,是否明确此栋楼盘的性质属于商住?
     我对网友钱丫丫的帖子跟帖时曾作出了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给购房户的楼书等图文资料的内容符合《解释》规定中要约情形的,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永邦格林商住楼的业主们如果能够提供上述楼盘商住性质的详细资料,楼盘的性质便可一目了然。

       第二,在永邦格林商住楼建设医院的程序问题
       在网友的上述发帖中清晰可见永邦格林商住楼楼层开设医院的施工图纸,并显示出医院的具体布局和医院名称。说明医院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建设施工阶段。

      问题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某层功能性质建设医院?
     如果永邦格林商住楼小区是按照报建功能规划建设的1-3层为商业使用功能,不能做其他特殊功能使用。现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某层功能性质建设医院?这需要医院方能提供相关部门许可批准的文件。如该医院未依法办理商铺使用功能变更报批相关手续,则为违法建设。
      因此市规划建设部门也应当对此公开作出回应。

      问题二  永邦格林商住楼的医院获得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是否合法?
      该医院的开设与否是由赤壁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审批。
      国家卫生部第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条第5款规定:“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的,不能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立项文件是否在环保局环评许可做之前就已发放?
     这需要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该医院审批的相关程序做出公开回应。

   问题三: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院的审批行为是否遵守国家《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对有重大利害关系人,应公示、听证、专家评审”,赤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永邦格林商住楼医院的审批立项的文件程序是否严格遵守该法律规定。
该医院的选址涉及广大永邦业主相邻法定权利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程序是否公示、是否举行开听证会、是否举行专家评审?
     医院(医疗机构)是公共场所,病菌聚集之地,该医院在该栋商住楼内部,实际为商住一体,不管从人员管理、小区环境资源、医疗废弃物与小区生活排污系统几个方面,都无法彻底将医院(医疗机构)与住户区进行物理分离,势必将对小区人员健康安全照成影响。不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建筑应为独立楼房,其选址是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
    选址相邻权利人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这同样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对此作出回应。

  问题四:永邦格林商住楼的医院建设是否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
     环保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步。”
     如果永邦格林商住小区的1-3层原本是商用建设,不是医院设置,没有防治污染的设施。现在突然引进插入医院,将小区楼层的下层地带当医院,排放的污染源可能损害业主的身体健康。

     环保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申报登记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该医院设在与居民住宅一栋楼的人口密集区,固体气体污染、医疗垃圾废水,以及核磁、X光、B超辐射肯定存在,小区居民将承受健康受损的风险。该医院如果计划使用B超、X光、CT、核磁共振等辐射装置,其防污染方案是否向环保部门申报,是否获得审批?
    在网友鱼儿妹妹的发帖一文中第9页回复中的 贴图,即赤壁市环境监察大队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书面【环境检查意见书】,明确指出该项目与我局皮肤你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不符,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立即阻止此项目的施工。这个文件已经是最有力的说明。

    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本条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另外,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两个方面,如果建设项目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以至可能对环境造成新的不良影响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很可能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难以起到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问题五,该医院的建设是否遵守国家《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因此根据此法律规定,与医院相邻的业主有相邻权。
      所谓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的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现在永邦格林商住楼医院开设方将在小区居民楼内建医院,从房屋的原本规划用途来讲是商住楼,现在改成医疗机构,完全改变了原有的规划用途,势必会对相邻居民造成一定的影响,从相邻权的角度来讲,就应该与相邻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协商不一致,就不能改变房屋规划及用途,就不能在此建设医院。事实上大多数永邦业主确实强烈反对在此栋商住楼开设医院。

       综上,原本以为是件有益于民的医院建设,却在开工之时引起了众多永邦业主们的强烈反对,从而引发了聚众上访的重大群体事件。

     究竟是永邦业主们在无理取闹?还是医院建设方在设立医院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损害广大业主们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是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在审批设立许可医院建设过程中存在有违背法律规定程序的行为?

     这一切疑虑,都迫切需要医院的建设方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医院设立许可的相关文件公布于众。只有这样,才能消除民众所产生的强烈对抗意识,才能够迅速解决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大群体事件。
    作为执政者和法律法规的执行者,首先需要牢固建立起遵从与敬畏法律的意识,需要严格依法行政,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树立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为首要的执政理念;与此同时,将所有的权力置于阳光之下,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何来不和谐稳定之忧?
作者: 雨中赏花    时间: 2013-3-23 09:17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3-21 01:01
做版主是件苦差事,很辛苦。谢谢朋友的关心

苦中也有乐
作者: 雨中赏花    时间: 2013-3-23 09:17
我也坐等结果
作者: 挖煤哥    时间: 2013-3-23 10:26
连田律师的原文也被和谐了么?
作者: 后来2004    时间: 2013-3-23 10:38
挖煤哥 发表于 2013-3-23 10:26
连田律师的原文也被和谐了么?

           不清楚啊,神马情况
作者: 路过无痕    时间: 2013-3-23 10:43
怎么删帖了,我们一定团结一致,维权到底!
作者: 引领先锋    时间: 2013-3-23 11:42
顶起。。。
作者: 鱼儿妹妹    时间: 2013-3-23 16:15
苦了田律师一番苦心,连夜赶出来的,一字一字敲出来的。。。字字句句在理。。。现在被领导一句话说和谐就给和谐了。。。。
作者: 挖煤哥    时间: 2013-3-23 18:29
赤壁刁民 发表于 2013-3-23 16:26
田律师被和谐了吗?原贴不见了

同样的问题求解!!!!!!!!!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3 18:49
挖煤哥 发表于 2013-3-23 10:26
连田律师的原文也被和谐了么?

自己删除的,没有被和谐
作者: 钱丫丫    时间: 2013-3-23 21:17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3-23 18:49
自己删除的,没有被和谐

这是真个吗
作者: wanliscott    时间: 2013-3-23 21:19
为何不上上层报道,可以向上层媒体报道的啊!
地税局不都被点名了吗?
作者: 竹海清音    时间: 2013-3-23 21:46
挖煤哥 发表于 2013-3-21 01:46
谢谢田律师!
    从网友传上来的有关环评资料来看,此医院建设是不合法的。另从人性角度出发,把医 ...

你还来劲了,呵呵
有能耐回去跟他们一起嘛
作者: 后来2004    时间: 2013-3-23 21:57
竹海清音 发表于 2013-3-23 21:46
你还来劲了,呵呵
有能耐回去跟他们一起嘛

如果事情进一步恶化的话,估计还真有人回去哈.
作者: 竹海清音    时间: 2013-3-23 21:58
后来2004 发表于 2013-3-23 21:57
如果事情进一步恶化的话,估计还真有人回去哈.

呵呵,我是跟煤哥开玩笑的
作者: 后来2004    时间: 2013-3-23 21:59
竹海清音 发表于 2013-3-23 21:58
呵呵,我是跟煤哥开玩笑的

没事,我跟你开玩笑的
作者: 赤壁双良家私    时间: 2013-3-23 22:52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3-21 00:53
一个一个的打字,而且是拼音输入,打完后感觉好辛苦。
只是希望事件能够得到重视,能够让永邦的业主们安居 ...

田律师辛苦了!我来支持一下。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24 00:02
钱丫丫 发表于 2013-3-23 21:17
这是真个吗

不知道事件的进展如何,有新的变化?
作者: 挖煤哥    时间: 2013-3-24 19:41
竹海清音 发表于 2013-3-23 21:46
你还来劲了,呵呵
有能耐回去跟他们一起嘛

我要回去了的话,事情肯定比这更大
作者: 竹海清音    时间: 2013-3-24 19:45
挖煤哥 发表于 2013-3-24 19:41
我要回去了的话,事情肯定比这更大

那算了,你老实呆在深圳吧!
别回去把小赤壁给搅翻了
作者: 挖煤哥    时间: 2013-3-24 19:59
竹海清音 发表于 2013-3-24 19:45
那算了,你老实呆在深圳吧!
别回去把小赤壁给搅翻了

搅翻倒不至于,但进展会快一点
作者: 竹海清音    时间: 2013-3-24 20:10
挖煤哥 发表于 2013-3-24 19:59
搅翻倒不至于,但进展会快一点

恩还不谦虚咧
作者: 海底飞    时间: 2013-3-24 20:43
分析得很透彻,支持一下!
作者: dio2008.    时间: 2013-3-24 21:12
诚恳请求挖煤哥能回来给我们大家指路,为了我们的家园,坚持到底
作者: 钱丫丫    时间: 2013-3-24 21:16
竹海清音 发表于 2013-3-24 20:10
恩还不谦虚咧

回来吧!合法的维权,正需要你们这些热血沸腾的年轻人!
作者: dio2008.    时间: 2013-3-24 21:38
只要煤哥一回来,不用说下都吓死那帮人类的垃圾
作者: 挖煤哥    时间: 2013-3-25 11:33
dio2008. 发表于 2013-3-24 21:12
诚恳请求挖煤哥能回来给我们大家指路,为了我们的家园,坚持到底

      如何维权这个问题,其实前几天有位叫枫之语的网友已经说得很好了,就是要借助媒体和律师来进行合法维权,他们的话有份量。
    送你们几句话:黑暗的东西怕媒体曝光,建议今后任何有组织的活动都邀请非本地媒体参加,同时,必要的时候每家出点钱请专业律师协助维权,以免给相关执法单位留下借口。

作者: lirui    时间: 2013-3-25 12:39
走过路过~~~~
作者: dio2008.    时间: 2013-3-25 14:36
挖煤哥 发表于 2013-3-25 11:33
如何维权这个问题,其实前几天有位叫枫之语的网友已经说得很好了,就是要借助媒体和律师来进行合法 ...

煤哥的话我们领会了,我们马上就和各业主商量此事,反正不能掉以轻心,现在表面看似分平浪静,实则医院方在想尽一切办法在投机钻营,做最后挣扎

作者: dio2008.    时间: 2013-3-25 14:42
回来看看,在领会一下田律师看问题的思路脉络,温故知新嘛
作者: dio2008.    时间: 2013-3-25 16:52
相信政府不会视民生为儿戏
作者: 赤壁最底层    时间: 2013-3-25 17:11
挖煤哥 发表于 2013-3-21 01:46
谢谢田律师!
    从网友传上来的有关环评资料来看,此医院建设是不合法的。另从人性角度出发,把医 ...

我家以前在老医院里住20多年,那是门诊,住院部,家属楼,食堂都在里面,我们活得怪好
作者: 为生活打拼    时间: 2013-3-25 17:14
赤壁最底层 发表于 2013-3-25 17:11
我家以前在老医院里住20多年,那是门诊,住院部,家属楼,食堂都在里面,我们活得怪好

你觉得你活得好吧,我觉得你已经有病了,你不觉得吗?
作者: 赤壁最底层    时间: 2013-3-25 17:24
为生活打拼 发表于 2013-3-25 17:14
你觉得你活得好吧,我觉得你已经有病了,你不觉得吗?

水平不是搞人身攻击,知道不,建不建院不是你说了算,也不是我说了算,要容得各方的意见,你一味在哪里谩骂,别人在把手续办齐,照样开工,你们不搞人身攻击,我也不会把我知道的有关永邦的一些事说出来,因为他们没有伤害我,我也没必要伤害他们,我是土生土长的赤壁市区人,消息很灵
作者: 赤壁最底层    时间: 2013-3-25 17:30
向田律师请教:好像永邦业主委员会不具法律资格,它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
作者: 清道夫    时间: 2013-3-26 14:20
很专业的分析,谢谢你,辛苦了
作者: 家乡的陆水河    时间: 2013-3-26 18:43
好消息,业主们会在心里谢谢你的
作者: 家乡的陆水河    时间: 2013-3-26 20:39
赤壁最底层 发表于 2013-3-25 17:30
向田律师请教:好像永邦业主委员会不具法律资格,它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

说恩是猪吧,我又觉得污辱了猪,不懂就不要装懂,说出来也不怕丢人!
真是可笑,不晓得恩从哪儿听说业主委员会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就恩这档次还请都教田律师
以下广大业主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作者: 寻寻宝宝    时间: 2013-3-26 22:08
田律师 发表于 2013-3-21 01:01
做版主是件苦差事,很辛苦。谢谢朋友的关心

当版主有滚银没?????
作者: 浙江    时间: 2013-3-26 22:41
不知道医院老板怎么想的。
作者: 鱼儿妹妹    时间: 2013-3-27 18:00
医院老板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能搞定一切。。。仗着有钱漠视王法!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3-30 01:26
鱼儿妹妹 发表于 2013-3-27 18:00
医院老板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能搞定一切。。。仗着有钱漠视王法!

一个能否遵守法律与能否都依法行政的意识问题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13-4-5 21:47
清道夫 发表于 2013-3-26 14:20
很专业的分析,谢谢你,辛苦了

非常感谢老师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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