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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治理高空抛物--追究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田律师    时间: 2021-4-23 00:52
标题: 治理高空抛物--追究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治理高空抛物--追究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高空抛物现象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甚至生命安全。尽管电视上宣传不断,报纸上警钟长鸣,现实中一个个沉痛的、血淋淋的教训告示世人,但仍然无法引起部分法律及道德意识淡薄的人的高度重视。于是高空抛物,随处可见,大至拖把、木棍,小至泼水、乱扔烟头、纸屑等。生命是何等伟大,又是如此的脆弱,在您随意出手的瞬间,从天而降的不仅仅是暗藏危机的抛物,更是连同人们最为宝贵的道德意识也摒弃了!

  民法典第1254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明确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个条款实际上回答了大家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

      1.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行为违反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赋予了公安等机关调查权力,便于追查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人。
  
  3.物业有责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设置监控、防护网等,以便于保护居民和协助公安等机关调查取证。
  4.明确追偿权,无法查清侵权人时,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一旦找到侵权人,其他作出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其追偿;

  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掷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定罪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多,从高楼上抛掷物品,伤而是无辜的现象时发生,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维护公众 “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有主观故意,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114条“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是说,该意见把高空抛掷物定罪入刑,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点就在三年起。
  这次刑法修正案就高空抛物单独定罪,量刑一年以下,避免了适用114条起点就在三年以上,判刑较重,将此类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区分出来,从而在量刑中更好的体现罪与刑相适应原则,降低了入刑的解释门槛,使得司法机关更加容易适用上述罪名,能起到一定宣传警示作用。

  


  那么,高空抛物如果造成他人伤亡,是不是还是在一年以下定罪量刑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有一条但书,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们分析一下,如果只是危险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或是造成轻伤,那么依然是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一年以下。
  如果是重伤以及死亡,有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是故意,那么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果是过失,那么就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面跟大家分享几个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


浙江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一堆堆建筑废材从窗户抛出,砸下来掷地有声,抛掷的废材中还带有铁钉,真让人胆战心惊……”3月14日上午,市民王女士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民警报案称。

经调查,3月11日上午,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韩某杰,为贪图方便,在其承揽的上虞区某开放式小区三楼,将部分拆卸后的板材等建筑垃圾从三楼窗口直接抛掷至地面,且抛掷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和提示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鉴于案件的危害性,我们充分运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政法一体化协作机制,同区检察院充分沟通、紧密协作,围绕新罪名的构成要件,从如何锁定行为人、如何明确行为危害性等方面开展调查取证”。上虞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邵杰说,“从立案侦查到完成法院审理全流程仅用时5天,也正是得益于该机制的高效运作。”

3月19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韩某杰以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据悉,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浙江省首例。

自今年3月1日高空抛物入刑以来,全国各地的媒体已相继报道了多起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而被检察机关批捕获或起诉的案例,但总有一些人不以为意,最近,宁波接连出现了多起警情,与高空抛物有关。

1

有人被砸中进ICU重症监护

坠物来自怡景花园27层住宅楼的15楼。

据宁波晚报报道,3月12日上午,一场意外灾难降落在24岁姑娘的头上。当她走过鄞州怡景花园小区大门内侧不远的位置时,突然高空坠下一根金属架,击中她的头部,女孩应声倒地,鲜血直流……

3月15日上午,有记者前往事发地采访,附近几位阿姨回忆起当时的情形仍唏嘘不已:当时3个小年轻一起走在路上,突然旁边高楼上掉下一个东西,不偏不倚,击中了其中一个女子头部,她当时就倒地不省人事,血流了一地。

“女孩子很年轻,只有20多岁,听说是旁边一家培训机构的老师。女孩子看起来伤得不轻,后来被送到医院去了,也不知道怎么样了?”其中一位阿姨非常惋惜地补充说。

事发几天后,地上的长长血迹依然清晰可见。

据周围人介绍,坠物是空调外机下面的一根金属支架,是从怡景花园一幢高层住宅的15楼坠落下来的。

怡景花园这幢住宅楼共27楼,记者找到了15楼,经打听找到了坠物的房屋,敲门并无人应。记者从邻居处了解到,该房屋住户还没有入住。该小区建成已经有20多年,发生坠物的这套房屋已经易手3次,当前的业主是去年下半年购入的,事发前刚刚进入装修准备阶段。据了解,坠物产生,是因为拆卸原有空调外机时下方支架脱落。事发后,房主中止了装修。

据知情人士介绍,事发前,15楼住户请工人拆除旧空调外机,工人往上拉外机时,已经安装多年的下方支架意外脱落。支架在空中坠落时先碰到了墙体外沿弹开,落地时击中了行人。

记者在附近的鄞州区人民医院急诊科了解到,12日上午,一家培训机构送来一名受伤的女子,年龄24岁。被送到医院后马上接受手术,手术后一直住在ICU重症监护。受伤女孩母亲说,接到消息后她就从老家长春赶了过来,“听说情况很危险,我一下子要崩溃了!”

据了解,受伤女孩是长春人,去年夏天大学毕业后来宁波工作。目前医药费由培训机构垫付。在ICU治疗了几天后,情况有所好转,18日已经转到普通病房。

2

烟蒂随意丢弃引燃楼下衣物

棉被被烟蒂烧了一个洞

3月13日下午5点左右,北仑霞浦派出所接到市民江女士报警,她称自己趁着中午天气好,将棉被拿到自家阳台上晾晒。谁知到下午去收时,发现棉被上有一个大洞,旁边有炭化的痕迹,显然是楼上有人扔烟蒂下来了。

民警开始逐层寻找高空抛物者

接警后,民警到现场一看,果然是烟蒂惹的祸。为了帮江女士讨个说法,民警开始逐层寻找高空抛物者。

“我从7层开始往上寻找线索,在查到11楼住户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与引燃江女士家棉被的同品牌香烟蒂。”民警介绍,最终他们锁定了违法嫌疑人谷某。

同一个品牌的烟蒂及烟盒等物

经过询问,谷某也承认是自己所为。原来,当天下午他在自家阳台抽烟,抽完后就将烟蒂扔了下去……鉴于谷某认错态度诚恳,且赔偿了报警人损失,民警对其批评教育。

鄞州也有类似的警情

无独有偶,鄞州的新城派出所也处理了一起类似的警情。

家住书香景苑3楼的龚女士趁着好天气在阳台晒衣服,结果一道“火星”从天而降。等她回过神来时,发现自己晒在外面的衣服已被烧了个洞。

这让龚女士既愤怒又害怕,便依次上楼敲门讨说法。后来她确定是8楼的徐先生乱丢烟蒂引发了这一切。徐先生当时就是想偷懒,为了少走几步路,有烟灰缸而不用,谁知道出事了。

双方就赔偿等问题进行谈判,可惜没谈拢,只能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后对徐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他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郑重向龚女士道歉并理赔,表示再也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了。他的表态也得到了龚女士的谅解。

“天上”掉下来的烟蒂毁了一件衣服

“这两起警情虽然都是小事,但小事背后往往有大事。就说烟蒂丢下去,如果没人及时发现呢,那就变成火灾了,事情就大了。”民警介绍,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出台,明确了“高空抛物罪”。

“如今,对于高空抛物这类行为,已经是有法可依了。千万不要顶风作案,否则代价巨大!”民警说。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1、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间应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
5、尽量不要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个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21-4-23 01: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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