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9157|回复: 3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赤壁交警突查酒驾 五月起新交规实施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1-5-15 00:3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1年5月1日起,新交通法开始实施,在原有交通法的基础上修订了两条。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部分)如下: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
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
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 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5月13日,赤壁交警大队在东洲桥附近开展了整治活动。
        晚7点45分,第一例酒后驾驶行为被赤壁交警大队查处,因不配合交警酒测被带去。
        晚8点23分,第二例酒后驾驶行为赤壁交警大队查处,被经酒精测试仪器检测后,结果为235.2mg/100ml,已构成醉驾。

评分

参与人数 4经验 +32 收起 理由
蒋爱火 + 10 好、好、好!严格整治,拯救无辜生命!
烽火连篇 + 10 关注中,本帖已推至赤壁热线首页及新闻频道.
赤壁双良家私 + 2 235ml也太狂了吧
田律师 + 10 支持楼主.....

查看全部评分

赤壁热线微信公众号
35
发表于 2011-5-17 16:28 | 只看该作者
很有必要查一查,支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4
发表于 2011-5-17 16:05 | 只看该作者
和谐社会安定团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3
发表于 2011-5-16 20:59 | 只看该作者
能柄公执法吗?对有关系的有用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2
发表于 2011-5-16 20:49 | 只看该作者
找个关系,明天早上还不是在大众恰早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1
发表于 2011-5-16 17:47 | 只看该作者
国家都说醉驾不入刑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0
发表于 2011-5-16 11:13 | 只看该作者
希望经常检查酒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9
发表于 2011-5-16 10:2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减少马路杀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8
发表于 2011-5-16 09:2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我系德哥 的帖子

你傻冒了撒,领导会让自己的司机酒后驾车吗?领导不坐车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
发表于 2011-5-16 09:01 | 只看该作者
看下查的是什么车啊,政府的车会查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6
发表于 2011-5-16 08:59 | 只看该作者
进来,瞄哈,交警查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广告业务|版主守则|免责声明|无图版|手机版|小黑屋|删帖指引|赤壁热线 ( 鄂ICP备11015190号 )

GMT+8, 2024-12-23 03:56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