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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赌出意外 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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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6-12 19: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生活中,我们经常打赌。如果打赌纯属娱乐,那么大家都会一笑了之。在打赌过程中,如果有人受到了人身伤害,那么“过失责任原则”就是评定其人身伤害的根据。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刘某与好友郭某和单某小聚。席间,刘某声称自己最近练习了一种绝技,可以用嘴叼起重物,郭某和单某不但不信,还取笑刘某吹牛。刘某便与2人打赌,3人约定,只要刘某将重物叼起,郭某就将200元筹码输给刘某,赌前先把钱交给中间人单某保管。可不想,刘某刚刚将重物叼起,没走几步就摔倒在地,致颈椎骨折伴不全截瘫。故刘某要求郭某和单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等。

  庭审过程:


  被告郭某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原告刘某自己说能用嘴叼起重物,并自愿表演。在原告再三催促下,郭某才找来装有沙石的桶。结果原告叼起重物,还没走就摔倒在地,这应该属于原告的过失,与被告并无关联。在表演之前,原告试过重物的重量才决定打赌的。因此,原告受伤是自己引起的,安全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郭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单某辩称,原告刘某贪钱,主动要求表演,被告将200元筹码交给单某暂时保管,而单某却未得分文报酬,也未要求任何一方参加,故不应赔偿原告刘某的任何损失。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和单某应当预见,用嘴叼起重物行走会造成伤害原告刘某身体的结果,但因刘某过于自信而主动要求表演,最后造成其伤残。原告刘某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两被告对原告刘某的危险表演不但不劝阻,反而积极参与。其中,被告郭某和单某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即各承担30%的责任。被告单某在整个过程中也起到了中间人的作用,积极促成了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10%的责任。两被告是共同侵权人,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两被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看法:
      我国现行民事法规对打赌也未明确,本案系因打赌引起的损害赔偿,其评价和归责应以双方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以“叼物”的形式打赌,并造成伤残,其打赌行为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由于被告郭某对原告刘某的危险行为的疏忽或懈怠,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所以,本案应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的原则,因被告主观上都存在民法上的疏忽或懈怠,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刘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按过失相抵原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实质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进行比较,以确定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因此,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除具备客观要件外,更主要的是考察被害人主观上的过失。本案中还涉及到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郭某和单某的行为属共同侵权[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打赌行为导致了原告刘某伤残后果的发生。原告刘某有过失,两被告对损害的发生也均有过失,属共同侵权;从过失程度进行评断,原告刘某的过失大于被告方,按过失相抵原则,其责任应大于被告方;从两被告内部责任来看,根据过失程度和行为原因力进行综合比较,被告郭某的责任应大于被告单某。本案运用过失责任原则,准确判定双方的责任,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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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18:50 | 只看该作者
荣子 发表于 2011-6-16 18:14
学习了,感谢!

谢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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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18:50 | 只看该作者
疯钓鲫918 发表于 2011-6-16 16:50
这几天没时间
明天去新店河里看看

涨水了,渔业来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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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1-6-16 18:14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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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1-6-16 16:50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 发表于 2011-6-15 20:46
钓到大鱼了吧

这几天没时间
明天去新店河里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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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20:46 | 只看该作者
疯钓鲫918 发表于 2011-6-15 15:29
一睹就是一天

我把这个钓位坐穿

钓到大鱼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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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1-6-15 15:29 | 只看该作者
田律师 发表于 2011-6-14 21:36
娱乐吧。。。。。。。

一睹就是一天

我把这个钓位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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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主| 发表于 2011-6-14 21:36 | 只看该作者
疯钓鲫918 发表于 2011-6-14 10:09
我只赌鱼哈哈哈哈

娱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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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011-6-14 21:35 | 只看该作者
南屏晚钟 发表于 2011-6-14 09:06
最好不参与与赌有关的事。

呵呵那是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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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4 21:35 | 只看该作者
蒙娜丽莎摄影 发表于 2011-6-14 08:30
应该是我们谢谢你才对啊,你让我们了解了很多有关法律的知识

网友的支持就是对我最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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