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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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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2 01: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规划和市场管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咸宁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咸政发[2007]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单位住房建设审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坚决停止行政事业单位新建住房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停止项目立项,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停止建房许可。
      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建住房,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由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每套不得超过80平方米。凡以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停止市区个人建房审批。市城区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范围根据城市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一类管理区范围包括蒲圻办事处和尚岭社区、铁山社区、斋公岭社区、凤凰山居委会、陆水社区、金鸡山社区、北街社区、西街社区、鲫鱼桥社区、**泉村、红旗桥村、大田畈村、五洪山村、望山村;赤马港社区、沙子岭社区、周画岭村、木田畈村、夏龙铺村;陆水湖办事处泉门社区、六米桥社区、桃花坪社区、桂花树社区、锁石岭社区、青泉居委会;陆水湖风景区;赤壁风景名胜区;二类管理区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规划范围内除一类管理区之外的区域。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类管理区内停止城镇居民新建个人住宅,严格控制城镇居民扩建、改建现有个人住房。符合“一户一基”规定的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村民点建设规划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办事处、村组应严格核定“一户一基”,严禁“一户多基”和以联建之名进行房地产开发。村民建房占地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严格按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面积。已建成的分散、零星个人住宅,因城市建设、项目开发等原因需要拆迁的,原房屋所有人不得原址重建。
      二类管理区不得零星批建村民个人住房,经批准的村民建房要认真核定用地标准,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面积,符合“一户一基”规定的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村民点建设规划实施基并归点(因自然条件限制不宜规划建设村民点的除外)。村民个人危旧房改造必须符合村民点建设规划,不在村民点范围内的危旧房拆除后需重新建房的,应到经过规划审批的村民点内建设。经批准异地建房村民,必须拆除原有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推出原有宅基地。严禁村民将个人住宅及宅基地出售后,再要求享受村民宅基地及建房待遇。
      三、严格规范危旧房拆除改建行为。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危旧房拆除改建为名,变相搞住房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确属危旧房改造的单位和个人,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在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在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部门收储。严格规范城市旧城区建设开发行为,旧城区改造以对设施简陋、交通阻赛、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大的地方进行综合整治为主。对破旧房屋且居住密度大的区域要逐步拆迁疏散,降低居住密度和人口密度,扩大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四、严格规范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的规划管理。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市干道及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区域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内赤壁大道(赤壁大道向南延伸至龙佑路口,向北延伸到夏垅)、沿河大道、发展大道、迎宾大道、河北大道、陆水湖大道、金鸡山陆、西环陆、体育馆路、龙翔路、城西路、公园路、西湖路、砂子岭路、周画路、大桥路、桥北路、蒲洪路、武广客运高速铁路连接线等城市干道道路(或规划道路)红线两侧150米范围内和武广客运高速铁路赤壁火车站规划站场以及陆水湖风景区、经济开发区、赤马港工业园区、陆水河城区两岸、赤壁景区周边控制区域范围内严禁个人建住宅。上述区域内建房手续齐全,但尚未建设、并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成。规定时间内不能建成的,且用地统一由政府土地储备部门收储。要严格加强对城市规划绿地、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防灾工程等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设行为的管理。规划部门要强化对规划重点开发及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建设布局混乱、扩大建设规模和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等突出问题。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建设用途。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建设,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的规划审批。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持有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其用地必须由土地储备部门统一收购储备,并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选址,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抵押等有关手续。国土、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联合对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对违反城市规划、违法占用土地以及违规开发、挂靠开发等违反《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整顿,保证我市房地产开发健康有序的进行。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六、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格准入和项目核准手续。凡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对不具备资质、管理水平低下的企业,一律不准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则上城市旧城区面积1公顷以下(不含1公顷)、新城区用地面积3公顷以下(不含3公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批准建设(但城市旧城区内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街景改造规划的临街房地产项目除外),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房地产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投标前,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核准手续及《项目确认通知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以及预(销)售管理制度,加强住房维修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开发企业不予审批或同意新开发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的发生。
      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对于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商品房开发活动中有违规或欺诈行为的,受业主投诉查实的要及时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对于年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万平方米)的小型开发企业,在年检时要逐步予以淘汰。
      七、完善住房供应结构,保证住房供应需求。停止单位和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后,我市房地产消费应朝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的方向发展,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向小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商品房开发中要加大中小户型的供应量,以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要严格把关。
      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步伐。作为住房保障体系重要举措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规费减免政策。要尽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和购买资格,建立购买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明确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建立进入、退出机制,保证廉租住房资金有稳定而明确的来源。
      八、要加强和改进管理方式。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促进本地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同时注意避免和防止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建设、国土、规划、房产、发改、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质量,不断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社区(村组)、办事处及各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对在一、二类管理区内审批建房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私自交易土地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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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9-13 23:29 | 只看该作者
停止单位住房建设审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坚决停止行政事业单位新建住房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停止项目立项,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停止建房许可。
开发商喜阔了,苦了这些拿低收入的老百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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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9-13 10:10 | 只看该作者
哦,什么时候颁布啦,问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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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9-12 23:2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ndroid8 于 2011-9-12 23:30 编辑

看来赤壁的房价又要上一个档次了。{:soso_e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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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9-12 16:17 | 只看该作者
房地产的春天到来了!开发商正在举杯欢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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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9-12 10:19 | 只看该作者
哎,官商利益来往,商赚钱,官转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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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9-12 10:18 | 只看该作者
文件是文件,摆在那里好看,该怎么建还是那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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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9-12 10:10 | 只看该作者
利憋关系是有的,关钱是百姓实质。就怕说一套做一套.苦了无钱无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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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9-12 10:0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2011-9-12 10:10 编辑

没房住那只有去买了。。。。。。开发商正等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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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9-12 08:42 | 只看该作者
难道政府就是为了抓收入不管百姓死活了吗?
请问这个文件是什么时候发布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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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9-12 08:40 | 只看该作者
对我们的房价到底起的是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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