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文明社区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协调性强的工作。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
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县文明办牵头协调,以街镇为平台开展创建活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充分发动辖区居民,组织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同创共建,群策群力。区县GA、人口计生、卫生、城建、市政、规划、房管、民政、环卫、环保、绿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承担各自的责任并密切配合。
第五条 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列入城区发展规划,定期研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二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六条 文明社区要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具备申报资格:
(一)管理机制健全: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健全,有创建规划、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有社区单位、行业、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的平台,创建投入机制完善;形成完善的社区党、群组织体制和社区联席会等共建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等进行实时监控与有效管理,完善社区预警机制;及时处理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秩序稳定:街道综治办、GA派出所、司法所等
综治基层组织健全;社区物防、技防、人防、消防水平符合安全要求,入室盗窃、火灾、“黄、赌、毒”等案件发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等重点人群进行帮教管理,无邪教人员的“四类”案件和事件发生;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三)生活环境舒适:道路平整畅通,各类设施完好整洁;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道路两侧无“六乱”现象;交通标志线设置合理,机动车、非机动车分类停放有序;集市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无制假售假现象发生;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积极组织开展白色污染整治、“垃圾减量和分类”专项活动,居民区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及时清运;生活污水排放达标,无危险废物排放,及时解决环境矛盾。
(四)公共服务优质:街道建立社区学校,对市民、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教育形成制度;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馆、社区文体设施硬件配置达标,活动内容丰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社区适龄劳动人口就业率、老年人口拥有社会福利床位数、残疾人保障覆盖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传染病控制率、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满意率达标;做好未成年人以及孤残、流浪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和救助工作;做好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人际关系和睦:社区联谊、楼组文明创建活动得到有效开展,各级文明楼组的创建比例达标;积极组织开展“五好文
明家庭”创建活动,建立社区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并提供相应服务项目;虐待和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家庭暴力投诉率、不抚养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率在规定的标准以下。
(六)道德风尚良好:组织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等道德模范评选和宣传活动;“文明出行、文明游园、文明用餐、文明用网、文明用厕”等专项活动得到有效开展;邻里关系和睦;成立志愿者服务总队,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服务调配机制与网络,注册志愿者占常住适龄人口比例、居民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认同率达标;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救灾、救护、救助工作得到有序开展。
第三章 文明社区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 各区县要根据市文明社区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抓好本地区文明社区的创建。
第八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人民政府是创建文明社区的组织者和责任者,要根据文明社区的标准,把创建工作纳入社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居委和居民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定完成时限,定期检查。
第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文明社区创建的协调、指导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创建文明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是:
1、制定本区县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本区县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指导各街道、镇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文明社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4、沟通文明社区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5、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退步的镇要给予批评和帮助。
6、建立文明社区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形式),制作综合成果展示网页。档案包括: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文明社区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等。
第三章 文明社区的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的评选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和避免形式主义。要将明查和暗查、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评估和社区成员评价相结合,以掌握平时工作状况为主,要体现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凡按照文明社区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成效显著,符合标准的街道、镇,
可向所在区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报。申报社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建期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2、创建期内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3、创建期内社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
4、必须达到一级卫生街道的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市文明办要求节点开展预申报工作。各区县文明委要在各街道、镇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报请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文明社区原则上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十五条 被命名的文明社区,每个创建年度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如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落选的文明社区牌匾要及时收回,不得悬挂。文明社区如遇更名、更改隶属等情况,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因行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的社区,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十六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社区称号的街镇,可对组织创建活动的工作人员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从街镇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