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三位老太太“巧思”生财之道,伙同他人前往永修,谎称“神医”可以帮人消除血光之灾,骗取钱财。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田某平(化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余某珍(化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余某英(化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0年7月9日下午,田某平、余某英、余某珍伙同余某、何某(后二人已判刑)乘坐由曹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从湖北省赤壁市来到江西省九江市,并在学苑宾馆住下。
7月10日和11日,田某平、余某英、余某珍三人分别在不同地点寻找作案目标,但是由于天下雨,不方便作案,便返回宾馆休息。
2010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许,曹某驾车搭载田某平等人至永修县作案。首先由田某平在永修县白莲广场寻找到李某,问李是否知道此地有神医。此时,假装路过的余某称其认识神医,并邀请李某陪同他们两人去找神医;何某、余某珍等人则负责中间探听、传递消息和望风。田某平、余某带着李某来到白莲广场附近的老烟草公司仓库内,见到了假扮神医孙媳妇的余某英。余某英称神医有事不能见客,但能帮忙询问一下神医。十多分钟后,余某英谎称,神医算出田某平的孩子有病,也算出李的儿子最近将有血光之灾,需要用钱或金子来供奉神灵化解灾难,供奉完了神灵钱财或金子原封奉还。李某怕儿子出事就在余某的陪同下来到位于开发大道的九江银行提取了45000元人民币,随后将钱交给了余某英。事发后余某英等五人分别坐出租车到永修高速路口再换乘曹某的车离开永修。田某平、余某英、余某珍等五人平分所得赃款,每人分得8000元,余款5000元用作其他开支。
案发后,田某平、余某珍、余某英等人已退回赃款45000元人民币。
田某平、余某珍、余某英分别于2011年8月26日、9月19日主动到GA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平、余某珍、余某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GA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异地租车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庭审中,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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