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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影综合] 曾璜:有关美国摄影记者非法侵犯被摄者隐私权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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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0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注: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出国采访拍摄,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在欧美拍摄时的权益和限制,现重发早期的一篇文章。实际上,就目前国内的摄影记者被打的案例平心而论,大多数是摄影记者侵犯被摄者的权益在先。该文是作者上世纪80年代末在美国学习期间的论文,由魏炳璋从英文翻译连载于《摄影报》(现《中国摄影报》)。 此文在原基础上重新编译。


    《摄影报》(现《中国摄影报》)1989年11月发表时编者按:这是一篇我国留美学生的论文,文中例举了许多有趣的事例来探讨关于美国摄影记者非法侵犯被摄者隐私权利的问题。 在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健全的今天,我们读来或许会受到些启发。

    "隐私"(Privacy)是一个人不被他人打扰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along ),并被认为是一种基本的人权。然而有趣的是在美国的宪法中却从未出现?quot;隐私"这个字眼。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判断"一个人予生具来的不被打扰的权利"和"由美国宪法所保护的知的权利"(the right to know)之间的平衡。

    对于摄影记者来说应该了解的是什么行为侵犯了被摄者的隐私权益。目前我们可将各式各样侵犯被摄者隐私的现象归纳为四大类:
1) 越界 (transpass)
2) 发表了侵犯被摄者的隐私的报道
3) 发表了与被摄者状况不符的失实报道
4) 将被摄者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

    早期由于照片侵犯被摄者隐私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将被摄者的照片用于商业目的。1902年罗宾荪对罗杰斯特公司的案件是早期最有名的侵犯被摄者隐私权的案件,在此案中,少女罗宾荪控告罗杰斯特公司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了她的肖像。今天,摄影记者在工作中遇到最多、最棘手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是越界,即摄影记者在按动快门时自身所站的位置,以及获取照片时所采取的方法和途径。尽管有一些公认的行为准则可供摄影师遵循,但却不能保证摄影记者不受侵犯被摄者隐私权益的起诉。

一, 在什么场所摄影记者可以拍照

    一般地说公共场所(public place)和"公共视野"(public view) 是摄影记者可以放心的拍摄并将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发表的场合。 这意味着一位摄影记者置身于如街道、人行道、公园、公立学校这样的公共场所或公共财产中可以拍照。

    但也出现过一个案例表明摄影记者虽然拍摄于公共场所,却在侵犯隐私权的诉讼中败诉了。这个案例就是盖莱拉对奥娜西斯(肯尼迪太太)的案件。摄影记者盖莱拉为了拍摄奥娜西斯太太和她的家人,采用了许多非常手段:将行驶的摩托艇尽量靠近正在游泳的奥娜西斯太太以便拍照;突然闯到在街道上正常行走的奥娜西斯太太面前或跳到她骑着自行车的孩子面前拍照;非法进入私立学校拍摄奥娜西斯孩子们的照片;甚至约会奥娜西斯太太的女佣人以便了解她的活动日程等等。法庭权衡了奥娜西斯太太的权益,也考虑到合理的拍摄公众感兴趣的照片的需要,判定盖莱拉可以在距离奥娜西斯太太及家人25英尺以外的地方拍照-因为在这个距离以内的行动可以有理由被认为可能伤害奥娜西斯太太及家人或使他们受到惊吓。

    必须指出的是法庭并没有制止盖莱拉去拍摄和出售照片, 只要这些照片是用于新闻报道。 法官认为"奥娜西斯太太是一位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所拍摄的照片也属于新闻报道范畴", "任何进一步对他(盖莱拉)拍摄和出售照片的限制都是不适当的"。尽管盖莱拉可以继续拍摄奥娜西斯太太以及家人的照片,新闻界仍然认为法庭设置了一个将影响今后新闻摄影实践危险的先例- 如果奥娜西斯太太可以通过法庭限制摄影记者的活动, 那其他的公众人物(如民选的官员)也有可以借助种种理由通过法庭来限制摄影记者的活动. 至今, 无论新闻摄影界还是法律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相当关注, 下一个案例将会十分令人棘手困惑 - 其结果要么**上述审判, 要么增加一个限制新闻自由的手段。此案最终以盖莱拉破坏了法庭规定被再次起诉后,自己承诺不再拍摄奥娜西斯太太以及家人的照片终了。

    在"公共视野"的情况下, 摄影记者为新闻报道可以拍摄任何人, 无论被摄者是名人还是无名之辈. 但发表的照片有损被摄者的形象时, 摄影记者最少要有一个理由, 即被发表的照片具有新闻价值. 在凯普出版公司对伊尔琪一案中,摄影记者发表一张在公共场合拍摄的原告裹着一条毛巾,近似LT地被JC从被劫持的房屋中解救出来的照片而遭到了起诉. 原告认为在照片中她看起来十分狼狈. 但照片所具有的新闻价值帮助摄影师最终赢得了这场官私.

    "公共视野"可以在法庭上挽救摄影记者, 即使他是从公共场所拍摄私人领地 (private place) - 如拍摄站在自家庭院里的人物, 站在走廊上的人物或窗户里的人物 - 只要这些人能被站在公共场所的摄影师所看见。在这种情况下, "肉眼可?quot;是摄影记者的行为准则, 使用超长焦距的镜头, 爬树, 钻地沟等则不属于"公共视野"的情况.

二、 不能随心所欲的公共场所

    在某些公共场所, 如国会两院、国家立法委员会、监狱、军事基地、法院、医院、。。。甚至一些公立学校, 摄影记者的活动将受到限制。

    联邦议会、国家立法委员会会议室和市政厅一般是按照各自独特的规则来管理。这里某些活动允许摄影记者采访,另一些活动则不允许摄影记者采访,但是这种限制是针对全体公民,而不是单单针对摄影记者的。

    与联邦政府的做法相比较,法庭上有些规矩对摄影记者似乎是不公平了。在很多情况下,法庭对公众和文字记者开放,但却禁止任何人拍照。 由于全国摄影记者协会(National Press Photographer Association, NPPA ) 多年来的努力, 目前已有45个州将其法庭向摄影记者开放了, 其中包括正处于试验期间的联邦法院。

    医院总是让摄影记者提心吊胆, 不知所措的地方。 历史上开了对摄影记者设置了障碍先例的著名案例是发生在1942年的巴贝尔对《时代周刊》(TIME)一案。当时,摄影记者潜入医院巴贝尔的病房,拍摄了巴贝尔在医院里减肥时躺在病床上的照片。 这张照片发表在《时代周刊》上,而该刊在侵犯被摄者的隐私的诉讼案中败诉,密苏里州的法院认为:隐私权应当包括一个人在家里或在医院里进行治疗而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
    即使在"公众相关的医疗状况"(public medical condition), 即与被摄者相关的事件是诸如那些犯罪、事故和天灾人祸的新闻事件,摄影记者也只能在救护车、医院和急救室外拍摄当事人。

    与"公共医疗状况"相反的是"隐私医疗状况"(private medical condition),这是指当事人虽然不与犯罪、事故和天灾人祸这些新闻事件相关,但却身处一个具有新闻性、历史性并为公众感兴趣的事件中,如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第一例肾移植手术,第一例试管婴儿等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摄影记者也必须在征得患者同意的条件下,方可拍摄。而且患者同意的书面文件(model release)是媒介发表这些照片必备的法律文件。

    有未成年学生的公立学校也是摄影记者应该注意的公共场所。一般的规矩是只有征得老师的同意才可以拍摄学生的照片。但是,对于残疾儿童,即使得到老师的同意也还是不够的。在迪通对戴尔塔出版公司的案件中,一家报纸刊登了在公立学校一个班级上拍摄的几个弱智儿童的照片,并且说明这四个孩子来自同一个家庭。 报社在此案中败诉。

三、 摄影记者在哪里不能拍照

    对隐私权的保护而禁止摄影记者在未获得主人允许的情况下进入私人拥有的场所拍照已成为美国新闻摄影界的共识。这里摄影记者面临的问题并非可不可以拍照,而是可不可以进入, 即是否越界(transpass)。

    但佛罗里达出版公司对佛莱西案例是个例外。JC和消防队长邀请摄影记者进入一栋火灾后的房子为消防队拍摄资料照片,因消防队长的相机里没有胶卷了。摄影记者将一张废墟中房主小女儿尸体印迹的照片发表在第二天报纸上。房东起诉报纸侵犯隐私,但摄影记者嬴得了这场诉讼:法庭认为摄影记者是应邀进入私人领地,而且新闻媒介应邀进入新闻现场是一种通常的做法。此外当时现场没有一个人拒绝摄影记者拍摄。

    在另一个案例中, 佛罗里达广播公司的记者被警方邀请参与一次对私立学校遵纪守法的夜查。虽然电视台的辩护人表明报道并没有暗示学生有不法行为,但电视台仍被判侵犯隐私了。法庭认为:"一个执法机构没有权利邀请它所选择的非执法人进入私人领地,电视台的进入侵犯了私人财产。"

    直到现在仍不清楚谁有权力禁止一位摄影记者进入一个私人拥有、有新闻价值的场所。 彼珀尔对波利烈一案的判决表明JC无权禁止摄影记者进入私人领地拍照,只有房子的主人和承租者才有这种权力。

    纽约州法院还曾有过一个特例,允许摄影记者进入新闻事件的现场,但不能有导致现场任何的破坏;有的法院还允许摄影记者进入某些私人领地采访,直至被明确要求离开。目前, 这些案例还只能做为供摄影记者在工作时参考的特例。

    在侵犯隐私权的诉讼中,偷拍的照片总是会遇到麻烦的,也总会被判侵权。例如1923年波蒂对美国广播公司(ABC)的案件中,波蒂同意接受采访,但事先申明不出影像。ABC 发表了一张在采访时偷拍的照片,在诉讼中败诉了。

四、对公众开放的私人场所

    摄影记者是否可以在对公众开放的私人场所,如商店、餐馆不受限制的拍照呢?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这方面的法律条文是棱糊两可的。1978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纽约地方台的记者携带摄像机进入李的餐馆拍摄这个餐馆违反了卫生法。 尽管餐馆的经理明确表示反对,但CBS的摄像师却一直不停地拍摄。法庭认为CBS摄像师进入餐馆的目的不是为了购物,属于越界,判CBS败诉。此案表明既使存在新闻价值,尚若主人制止干预,摄影记者也无权进入私人领地拍照。

    这里有一些可供摄影记者在对公众开放的私人场所进行采访时遵循的行为准则:
    1) 可以拍照, 除非主人已明确贴出告示禁止照相,或者主人已明确要求你停止拍照。
    2) 已拍得的胶片可以发表。
    3) 如果有人要没收你的胶片,你不必放弃。胶片是你的财产,你有权保留它。 除以上列举的种种状况外,对公众开放的博物馆、影剧院、展览会等常常对摄影师设有
种种限制,而无论其为公有财产或是私有财产。如纽约大都会博物馆允许访问者在不使用闪光灯的情况下随便拍照。而许多购物中心里却常常不许拍照,且美其名为保护商业机密。席勒库斯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为其在洛克比空难中遇难的学生举行的追悼会上,当局允许来自新闻媒介的摄影师拍照,而其他人的拍摄行为 - 如本校的新闻摄影系的学生、死难者的同学 - 都为在场的保安人员所阻止。做为一个以拍照为生的摄影记者,在对公众开放的私人场所里采访时, 最好能事先了解一下在当时的情况下,摄影师所受到的限制和所拥有的权利。

五、 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考虑

    摄影记者可以采用欺骗的手段取得进入某个公众感兴趣的地点或者有新闻的地点采访拍摄吗?
    你愿意发表一张合法拍摄、但有损被摄者形象的照片吗?
    你怎样在报纸的版面上安排当着众多摄影记者的镜头**身亡的鲁德的照片?
这些问题意味着新闻摄影从业人员除了需要面对法律的制约外,还必须面对伦理道德的
制约。很多情况对摄影记者的采访活动没有法律上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任意地去拍摄。 "罗斯福总统坐在轮椅上的照片很少留下来,为什么?"席勒库斯大学新闻摄影系主任萨特纳德(David Sutherland)解释道,"当时的伦理道德观限制了摄影记者,他们不愿拍摄这样的照片。你能想象现在的摄影师也这么做吗?
    1979年的一个案例中,一个电视台的摄影师坚持尾随拍摄被绑架人质的一位亲属的活动,既使被告知这样将危害人质的生命安全也在所不惜。
    1989年12月21日《纽约每日新闻报》(New York Daily News)在头版刊登了一位洛克比空难遇难学生的母亲在得知飞机失事的消息后晕倒在纽约肯尼迪机场候机厅的地面上的照片引发了一场有关报界发表照片时是否在侵犯个人隐私方面走得太远了的争论。
    摄影记者在这里遇到的是伦理道德的问题,而不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这意味着摄影记者在按下快门时, 最好能同时考虑法律和伦理两方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Photojournalism: The Professional Approach, by K Kobra。
2) No Picture Please, It's Law ,NPPA。

(转载于曾璜新浪轻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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